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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53项措施支持自贸区深化改革创新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8项工作
2018-12-03 14:05:26来源:中国建设报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通知围绕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提出53项工作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8项工作。

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单独负责“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工作。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还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共同负责“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工作。

在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适用范围为广东自贸试验区。

通知要求,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全过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地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要维护国家安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各自贸试验区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筹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主动服务大局。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自贸试验区的国家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依职责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需要按程序调整有关措施。

要强化组织管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水平。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进行差别化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协调指导自贸试验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

要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深化改革创新措施落实工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成果,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改革措施的细化分解,全程过问、一抓到底。各有关省(市)要将落实支持措施作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监督评估、压实工作责任,推进措施落地生效,同时研究出台本省(市)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措施。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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