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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形象
2018-12-14 12:04:54来源:中国建设报

为全面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队伍形象,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制定印发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共11章67条,分别对着装、仪容仪表、举止、执法用语、执法装备管理使用、执法、廉政、监督与实施8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全区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1.1万多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自觉对照《规范》要求查找不足,形成了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落实的良好局面。《规范》要求: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慢作为、乱作为。

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参加集体活动、出席重要会议时应当按季节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完整、正确佩戴标志标识。非工作需要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出入饭店、商场及娱乐场所。

执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叉腰、揽腰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有搭肩挽臂、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等影响执法形象的行为。

执法人员在工作及着制式服装期间不得饮酒,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吸烟。外出执行公务或参加活动时,必须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形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执法专用车辆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喷涂标志标识;执法标志不清晰或标志残缺的,应当及时更换。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执法时,必须着制服,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时留痕,实现可回溯管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使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不得伪造、隐匿、损毁证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可以对实施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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