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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给付“回扣”行为如何处理?
2018-12-14 21:46:46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王琦 陈菲

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明确了统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问:如何处理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

答: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宽处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问:如何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

答:要严格把握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罪名适用。对于不符合贪污罪、行贿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不能定罪处罚。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问:如何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答:民营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

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

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能将对企业判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问:如何通过立案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答:民营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问:如何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

答: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工作,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要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对涉及案件情况的相关报道失实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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