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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2019-01-08 13:56:48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郭佳 马莉 王学涛 周润健

眉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

四川省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治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以期提高全社会增强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治观念。

《条例》共7章、67条,对街道容貌、临街建筑物容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废弃物、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废弃物、环境卫生设施等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悉,《条例》已于12月7日正式颁布,填补了执法实践中无处罚依据的空白。

淄博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立法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建档案事业也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库藏量逐年增多,社会公众需求信息日益强烈。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满足城建档案服务社会服务城市建设的要求,城建档案的法制建设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为此,山东省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为2018年立法审议项目。

经过近一年的立法程序,《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于10月24日经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全票通过,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6章、共3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城乡建设档案的种类和内容、移交和接收、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城市建设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是城建档案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立法和法制化管理,构建起城建档案依法管理新模式,实现了城建档案的政府监管、有序管理、规范利用和安全保护,为实现依法治档、依法管档、依法用档的城建档案法制化建设目标迈出了新步伐。

西宁电梯安全条例下月施行

2019年1月1日,青海省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对提高西宁市电梯使用安全,保障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加快,西宁市电梯数量迅猛增长。截至目前,西宁市注册电梯15120台、在用电梯14031台,年平均增速约20%。随着西宁市电梯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大批电梯进入老旧期,电梯安全管理面临较大压力,电梯安全已成为备受关注的民生问题。

《条例》涵盖了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厘清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电梯行业协会的职责,将电梯安全纳入“智慧城市”、“平安西宁”建设,推进了安全状况公示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了电梯运行费用的收集、使用和管理,推行了电梯安全管理智能化远程监测系统建设。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规定了乘客正确、文明使用电梯的行为等内容。

《条例》的发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细化、补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而提高西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西宁市电梯安全运行。

晋城立法保护太行古堡群

近日,《晋城市太行古堡群保护条例》获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山西省晋城市将用法律武器保护太行古堡群。

据介绍,太行古堡群是晋城历史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具有防御和生产生活等功能的古堡建筑,例如湘峪古堡、柳氏民居、皇城相府、窦庄村等,其城门、城墙、民居、街巷、祠堂、庙宇、古地道、古井、古磨、匾额、碑刻等极具科学研究、旅游等价值。但是,目前在太行古堡群的保护、管理、利用、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急需立法规范。

《晋城市太行古堡群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在古堡群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此类行为: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区域内吸烟、焚香化纸;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野炊、燃放孔明灯;涂污、损毁古堡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防火、防盗等保护设施;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古堡建筑物及其构筑物;擅自复制、拓印古堡内文物;擅自设置广告牌等。

天津非遗条例突出“保护”二字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4日通过了《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充分突出“保护”二字。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接收、整理、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档案的损毁或者丢失;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依法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信息。

为合理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对存续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发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并从旅游门票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艺术创作、宣传出版、产品开发、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尊重其传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进行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针对打着非遗保护的幌子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尤其是在旅游业中比较多见的将非遗项目过度商业化的行为,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过度开发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变更其保护单位、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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