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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公积金提取新版《办法》
2019-01-31 14:41:18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吴玉玲 王 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新版《办法》扩大了公积金覆盖范围,规范了公积金账户设置,明确了缴存比例、缴存基数限制区间,完善了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公积金条件,规范了公积金提取条件,梳理了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需要提供的要件,增加了“网上办理”等内容。

新版《办法》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缴存范围,将“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使更多的群体能够享受到公积金优惠政策。同时严格规范公积金账户设置,明确“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县(市、区)分中心或者管理部不得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并规定了违规设置公积金账户的处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层级,确保公积金的高效运作、资金安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新版《办法》还规定了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核定要求,明确了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区间范围。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要求,将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由“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修改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版《办法》降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由“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修改为“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并强调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公积金。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新版《办法》进一步规范公积金提取范围,将“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取情形,修改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进一步放宽了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

为全面精简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新版《办法》将原规定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内容全部删除并提出了“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的要求。同时优化服务方式,要求11项公积金归集业务、6项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实现网上办理,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开展单位账户设立、委托代扣汇缴等归集、提取业务,并规定了单位办理网上业务办理程序,对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网上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悉,2007年8月原河北省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政策、标准,在公积金归集、提取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部分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和管理需要,制订出台了有关公积金归集、提取的规定或办法,解决了当前管理中遇到的难点,但也出现了同一情况各地不同的管理措施等问题。此次新版《办法》的出台,将对加强、统一和规范河北省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等业务管理,发挥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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