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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代罚、以义促改”的几点体会
2019-02-19 15:14:59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胡慧玲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深入开展,优化城市环境,江苏省太仓市城管部门自2018年6月开始对小微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活动。

攀折花草树木、乱丢果壳烟蒂、乱停非机动车辆......这些轻微的违法行为看似影响不大,实则不仅影响了市容秩序,而且还对他人健康、出行等带来一定影响。

作为基层中队,在一线执法过程中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处罚金额偏小,对违章当事人触动不大,效果甚微。

如何使执法相对人内心深处引起共鸣?如何真正做到教育处罚一起成功一起,教育处罚一起影响一片?现从一个案例入手略加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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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们当上了志愿者

2018年10月23日上午,太仓某广场出现了两名身穿“红马甲”的志愿者;当天下午又出现了一位“红马甲”志愿者。

他们跟着新区中队队员一起劝导乱扔纸屑、规范电瓶车停放。

他们为什么要到马路上义务执勤,成为城市管理的志愿者呢?原来,前两位是违法发放小广告的行为人,后一位是敲打路边银杏果的行为人,他们在违法行为被执法队员发现后,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到中队接受处理。

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按照常规处理方式,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为什么没有直接给当事人处罚而是让她们参加志愿服务呢?这里就有一个新的理念即“以服代罚、以义促改”,执法部门在法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改变了以往“一步到罚”的处理方式。

所谓“以服代罚、以义促改”,即以志愿服务、义务执勤来代替处罚,通过角色互换、岗位体验,让违法行为人能够亲身经历城管执法,以身表法,从而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强化其遵纪守法的意识。

本案中,综合考虑当事人为首次违法行为,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采取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示教育,让其充当志愿者体验小微违法行为的查处。

此举旨在改变传统处罚模式,人性化地运用自由裁量权,规范违法行为。

二、“以服代罚、以义促改”的必要条件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认定某一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判断违法行为是否轻微,主要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大的,说明立法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大,反之就小。

例如,本案中两名发小广告的当事人,依据《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此案初步可以判断为轻微违法。

与此对照的是另一类案件,比如工程车辆抛洒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行为,该条例则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是违法行为是否轻微,要结合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还是多次违法。若是初次违法,首先就要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让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若是屡犯,则大多数是无视法律法规故意为之,当然不能认定为轻微。

三是违法行为是否轻微,要考虑危害后果。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则可以结合其违法事实认定为行为轻微;反之亦然。

除此以外,还可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规模小、获利少等。

上述几个因素是相互关联的,认定某一违法行为是否轻微,应综合考虑,不宜孤立地看。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

何谓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说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视为赋予了执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也就是说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判断。

这种判断不应当是随意的,法律做出了一些原则规定,给出了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浮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在这里,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符合法的目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否则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沦为公权私用的工具。

二是符合法律条款规定的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款,在条款规定的幅度内作出相应的处罚,不可在法定条款外加重或减轻处罚。

三是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有利于当事人的内心改造;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

(三)当事人愿意参加志愿服务

在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后果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后,是否参加志愿服务则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主,询问当事人是愿意接受处罚还是参加志愿服务。

由于参加志愿服务往往要外出执勤一定时间,一般为一到两小时,当事人若因为没有时间或其他原因而拒绝,那么其只能接受处罚;若当事人不愿接受处罚,那么可以参加志愿服务。

从一般人的心理角度出发及中队这段时间的经验来看,当事人大多选择参加志愿服务,以自己的志愿服务来抵消处罚。

在当事人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时,要向其说明“以服代罚、以义促改”的意义,希望他们通过参加志愿服务、义务执勤来切身感受城市管理,从而从内心深处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加以改正。

三、“以服代罚、以义促改”的现实意义

(一)进一步拓宽“执法缓冲带”

近年来,执法人员即使配备执法记录仪、随车记录仪等硬件设备开展文明执法,仍有部分人心存抵触,“以服代罚、以义促改”的运用让轻微违法者有所选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对立情绪。

(二)深层次激发违法当事人“内心共鸣”

当事人在参加志愿服务、义务执勤的过程中,能初步学习到城市管理方面的知识,对自己之前的违法行为有较为贴切的认识,也体验到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和不易,无形中提高了维护城市秩序的意识,从而消减再犯的可能性。

当事人一般都保证今后要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再次出现同质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自愿接受严肃处理。

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几位当事人都仔细听取执法人员的说教,不仅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小微违法查处举牌、规范电动车停放等任务,看到地上有纸屑后还主动上前清理。这说明当事人的意识提高了,能主动参与到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中来。

那位打银杏果的老阿姨说:“没想到你们的工作这么辛苦,跟着你们这一个多小时,要管这么多事情,太仓干净整洁的秩序真是离不开你们,我以后再也不打路边的银杏果了!也不让别人打!”听到这番话后我们是欣慰的。

(三)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需要党政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出谋划策,需要刚性法治规约与柔性文明教育的有机整合和同向发力。

对轻微违法当事人采取“以服代罚、以义促改”的形式,让当事人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与服务,也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的一次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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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中队将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监管力度,突出教育警示,研究制定相关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引领市民作出文明承诺,引导社会文明风尚。中队也希望以此引导市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杜绝小微违法行为,做文明礼仪的传承人、践行者。

作者单位: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高新区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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