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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生活垃圾分类有法可依
2019-04-02 10:24:48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魏光华 王佩佩

日前召开的浙江省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后,宁波生活垃圾分类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适用范围,确定基本分类标准,厘清职责边界,规划建设相关设施,细化分类投放并规范收运行为、分类处置等,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结合宁波实际,《条例》将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标准进行分类,并对市民特别关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等作出明确规定。

据宁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动物内脏、水产品废弃物等食物残余;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弃塑料袋、烟蒂等。

《条例》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居住小区应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和有害垃圾定点收集、登记制度。《条例》规定,厨余垃圾应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能立即处理的大件垃圾等应投放至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条例》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可处以相应处罚,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等可处更高罚金。按照规定,个人或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市民关注的垃圾收运中普遍存在的“抛洒漏”和混收混运现象,《条例》明确了城市化管理区域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主体,并规定收运主体应当使用密闭化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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