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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责任保险对 物业管理领域的支持功能
2019-04-22 14:16:26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杨知源

物业管理服务是居住小区、公共社区、社会机构和公共场所建筑物系统和治理体系可持续性运作的不可或缺的支持性基础,而以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减少和控制风险所致损失为根本目标的风险管理则是实现安全而优质的物业管理秩序的一个必需要素。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管理通过必要合理的保费支付引入市场化的财产保险机制,借助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所致风险损失的社会化分摊与补偿机制,对促成积极的风险自我防控和风险管理的市场化资源配置合力、降低物业管理的风险管理运营成本进而发挥平衡各利益方权益和稳定管理秩序的稳定器功能来说是有利的。

物业管理领域的责任保险具有广阔的拓展空间

物业管理领域的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作为物业共有或共用部分管理人及专有部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或职责履行上存在疏忽或过失的责任风险。

与物业管理领域相关的责任保险业务,如建筑质量安全责任险、环保节能设备责任险、员工意外伤害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业务,在一些城市的质监机构或城乡建设主管机构的推动下展开项目试点,保险公司与相关政府机构合作,借助物联网和智能化信息平台而担当风险管理的监管者或督促者的角色。上海、南京等地的一些大型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拓展物业服务市场的占有率、树立物业管理服务品牌、减少与业主的纠纷,为自己所服务的小区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乃至业主家庭财产保险。

以电梯的使用为例,电梯的维保多半以物业管理人通过合同委托或转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维保机构承担的形式进行,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难免相关管理人或使用人因忽视电梯使用和管理规则或职责协调的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损失。

据2016年中国电梯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在构成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问题占16%,安装问题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则高达60%。电梯保养和使用中的问题涉及维保单位未及时充分优质地履行合同义务、有故障或故障隐患的部件未及时更换、物业使用人使用不规范或过耗性的使用、物业管理服务方的检查监督不到位等环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提出了明确落实和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供给方和接受方严格有效履行安全防护和管理义务的要求。推广电梯责任险业务,有利于降低管理人因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不充分或忽视资源人力投入而致意外性风险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代价和利益纠纷调解成本。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电梯责任险业务近年来正在许多城市获得推广。

近年来,一些城市采取了激励措施来促进责任保险的推广。如广东佛山提供保费补贴来刺激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开展,提取一定的保费比例用于安监平台建设;浙江宁波出台了建设单位如购买物业售后质量保修责任险则可免交物业保修金的措施。

然而,包括电梯责任险在内的物业管理领域责任保险险种并非法定的强制性保险,而是取决于保险供求双方的契约选择,政府的激励措施只能促进而不能决定保险需求和险种有效供给之间的契合。

发展物业管理领域的责任保险需要解决好以下问题:潜在的保险需求方通过对相关险种的合理认知而形成有效需求;保险供求双方信息对称性的促进和风险管理激励相容;政策激励与管理规约和行业惯例相互促进。

发展责任保险有赖风险管理机制与保险补偿机制的相互促进

正如任何价格水平下业主对物业服务效用最大化的期望与物业管理服务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之间总存在冲突一样,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服务的效用最大化期望和保险人降低经营风险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之间也存在冲突,以致制约保险业务的发展。

抑制保险业务发展的因素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增强。被保险人在通过保险合同引入风险损失补偿转嫁机制的条件下,存在弱化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而增加保险人经营风险的道德风险,从而会削弱风险自我管理动力与保险补偿机制之间的正向关联度,高赔付率会使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免赔额乃至拒续保。

保险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一险种下不同的被保险人所管理的区域和设施设备的配置水平、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平衡,保险人对各个被保险人的信息难以充分把握,难以辨识诱发风险的具体环节,从而可能出现均一化的费率水平难以充分反映风险度和被保险人的安全防控努力的状况。

问题的解决路径依赖于:物业管理人通过合理厘清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而有效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管理职责,并提留必要的风险损失自保基金;保险人通过发展需求信息分析和风险识别机制、介入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改进服务质量和理赔效率来拓展市场。

通过制度改进创造推动责任保险的有利条件

业主团体可以结合自身保险需求的具体性、财力的可支持性和险种的适用性,通过成员间的共同决定,引入适用可行的保险补偿机制。例如,可将物业服务企业投保物业管理责任险或电梯责任险作为同等竞争机会下优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个条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投保险种,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将投保责任险发展为一个行业惯例。

地方政府应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促进适用于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公众责任险业务的发展。可以通过适度的保费补贴来促进公租房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政策性责任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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