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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修订建筑法等八部法律
2019-04-26 10:23:32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宗边

本报讯 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八部法律。

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次修订进一步压缩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优化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中,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此次修订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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