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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2019-04-26 10:32:29来源:中国建设报

吉林长春: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推动一个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也可以很大程度反映该地区的精神文明水平。为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吉林省长春市制定《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主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对生活垃圾的类别作出规定,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三类”。条例在国家规定的“三类”基础上增加一类“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装修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非生活垃圾,均具有独立的收运组织体系和处置方式,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长春市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是基于四分类基础上,根据不同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分别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禁止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范围内设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设施。

山东淄博:确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安全备受关注。在电梯发生困人或其他事故时,有人不免产生疑问,贴在电梯里的维修保养记录是否真实?相关责任单位有没有履行保养义务?山东省淄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对电梯维修保养记录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给出明确处罚规定,相关单位最高将受到罚款二十万元的处罚。

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要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等。

电梯的维修保养记录直接反映着电梯的安全情况,条例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并开展维护保养工作;设立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真实、完整记录每台电梯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含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等。

条例还明确了维修保养单位的法律责任:施工记录、自检记录、维护保养记录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已经成为市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工具,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住宅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专项应急预案,根据类别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河南南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到人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南阳市出台《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适用于南阳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条例明确,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在其责任区履行下列责任:保持市容整洁,对违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违规搭建、张贴、吊挂、堆放等行为予以劝阻、举报和投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结冰;其他应当履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垃圾处理场、环卫人员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小区、道路及绿地、公园、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建设不低于现行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安徽淮南: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安徽省淮南市出台《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条例适用于淮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规范执法。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店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和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条例指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职责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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