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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新购房业主6个月内发现相关质量缺陷可索赔
2019-05-05 10:00:44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金燕

本报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4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今后,在北京新购房的业主若发现房屋相关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据介绍,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根据《办法》,北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工程必须上“缺陷保险”。对新建住宅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把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保险公司。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缺陷保险活动,及对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办法》规定。

《办法》明确,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缺陷包括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外墙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等。保温和防水工程缺陷包括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渗漏等。

值得一提的是,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不属保险范围。《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对市民关心的保险理赔事宜,《办法》明确,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为5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起算。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保险期间届满后交房的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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