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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与管理责任人履行物业小区 安全防护义务的内化机制亟待加强
2019-06-26 13:53:18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杨知源

一再发生的建筑物高层的物品抛掷或坠落所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的惨剧,不仅警示人们要切实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防止侵权责任的产生,而且在拷问人们的灵魂——即便是无心之失,也很可能给他人及其家庭带去永久之痛。

据媒体报道,今年6月以来,我国至少有4次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死伤事故发生:

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御景华城小区一幢住宅楼20层某住户的玻璃窗突然坠落,砸伤一位在街上行走的5岁男童,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军湖路与舒芬街交会处,一名7岁女孩被高空坠物砸伤头部;

6月19日,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与虹桥北路45弄交界处,一名步行上学的10岁男生被正在维修的建筑物高处落下的钢管击中头部;

6月19日,江苏省南京鼓楼区东宝路时代天地广场,一位女童随其外婆行至北侧道路时,被楼上8岁男童所抛之物砸中。

为避免惨剧一再发生,必须全方位落实和加强安全防控的个人责任制、物业服务人责任制、社区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共生体建设。

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是,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对于高空坠物或抛物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归属认定和处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依据此条规定,除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能有效举证自身积极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不具有过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此条规定,除非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有效举证事故来自其他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否则将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条规定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公平补偿原则,其目的也在于尽可能明确责任人的可能范围,促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有效举证自身没有过错责任,为确定真正的责任人提供可靠的依据。

引发高空坠物的原因主要包括:专有物业外层部位或设施老化而未能及时维护;专有物业外部设施上摆放物品不当或外部设施安装不当而未能及时矫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老化而未能及时维护。

高空抛物则在于住户对可能的法律责任的漠视、安全防范的忽视、社会伦理的虚无化。

从一些案例来看,造成责任事故的近因包括住户的过错、建设或施工单位的过错、物业服务人的过错、住户与物业服务人都具有过错这几种情形,而一些当事人具有主观过失并带来严重的客观侵害后果的抛掷或致使物品坠落行为,则被判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惨痛而严酷的教训应倒逼住户、物业服务人、建设或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积极主动地进行安全防护的法律自我教育和共同教育,搞清楚各自的义务担当和共同的义务担当,构建职责分工明确、合作共益的安全防控体系。

近年来,有关高空抛物或坠物责任事故的警示性法律和安全管理知识的宣传在增强,然而,要使之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为人们自觉防止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威胁和侵害的行为和实效,则必须有效落实以下两方面的任务:

第一,以积极、持续的法律教育强化安全管理关系人的法律义务认知。

物业管理服务的安全水平不仅取决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管理好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作,而且取决于业主或住户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专有物业积极履行好安全防范的义务的程度,还取决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协调专有物业的使用人之间、专有物业的使用与共有物业的使用、物业体系运作与社会公共安全的能力。

业主或住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都需要从守好各自的职能思维定式中走出来,构建相互监督、协同合作、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体系。法律上的自我教育和共同教育是构建这一体系的共识基础。

首先,围绕案例分析的法律教育应经常开展,以促使安全管理意识入脑入心。政府部门有必要帮助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社区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法律教育,通过编印有关手册、委托法律服务组织进小区提供教育服务等形式,将安全管理的要求和知识传递给每一个住户。

其次,将加强住户公德教育作为推进社区法治、自治、德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住户对法律的遵行置于伦理内化的根基上。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针对随意抛物、宠物扰邻、杂物任意堆放等问题对住户进行情理化教育和提出整改要求,告诫住户这些行为隐含的法律责任风险。

第二,切实完善物业关键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检修、整改配套机制。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和公共监控设施建设以堵住安全管理的漏洞。禁止高空抛物和防止高空坠物的要求和违反这些要求的法律惩处原则、团体惩处权限和方式应被列入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规定对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高空抛物者进行教育、通报批评、罚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人处理高空坠物隐患的权能和方式。

其次,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共同组成小区安全管理协同机构,以物业服务人为主、社区志愿者为辅,定期进行外墙面及其安装设施巡检,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向相关住户提出整改建议。

再其次,促进按照物权共有范围及时共同决策的机制,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在经常维护的基础上,应及时提出使用维修资金修复或更新共用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年度预算或特别预算建议,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最后,老旧小区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与国家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对接,改进小区设施质量、提高小区安全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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