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

中国建设报社主办

冯骥才:把本色的中华文明留给子孙,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019-07-19 18:47:47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冯骥才

编者按:“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进入新时代,承载着无数中华儿女乡愁记忆的传统村落得到了非同一般的重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一度濒临大规模消亡险境的传统村落被抢救性保护并得以“活化”和发展。在此过程中,涌现了一大批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事业奔走呼号的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名誉主席冯骥才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他用不辞劳苦的实地走访调研和反复深度思考,应中国建设报之邀,为我们总结梳理了保护与发展传统村落的时代价值、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还需要重点做好的几件事,具备很强的思想性和建设性,供行业借鉴参考。

1.jpg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名誉主席 冯骥才

2012年,我国正式启动了针对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同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三部门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并开始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甄选工作。这是一个意义重大且影响深远的事件,必将成为中国文化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此之前,大量出现在媒体上的信息与文章,无不表达着学界与公众对传统村落这一关乎国人本源性家园命运的关切;在启动针对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后,人们关注的焦点开始转向那些濒危的千姿百态的古老村落将何去何从。这里,就有关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时代价值和几个关键问题阐述一些个人的意见,供参考。

一、传统村落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文化遗产

目前国际上对历史文化遗产分为两类:一是物质文化遗产,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历史的转型期间,能将前一阶段的文明创造视作必须传承的遗产,是进入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这时间并不久,不过几十年,而且是一步步的。从国际性的《雅典宪章》(1933)、《佛罗伦萨宪章》(1981)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1987)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可以看出,最先关注的是有形的物质性的历史遗存——从小型的地下文物到大型的地上的古建遗址,后来才渐渐认识到城镇和乡村所蕴含的人文价值。

然而,在联合国各类相关文化遗产的文件中,我们只能见到一些零散的关于传统村镇保护的原则与理念,没有整体的保护法则,更没有另列一类,至今还未见任何一个国家专门制定过针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法规。从本质上讲,传统村落却是与现有的两大类——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不相同的另一类遗产。

首先,它兼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二者互相融合,互相依存,同属一个文化与审美的基因,是一个独特的整体。过去,我们曾经片面地把一些传统村落归入物质文化遗产范畴,这样一来造成只注重保护乡土建筑和历史景观,忽略了村落灵魂性的精神文化内涵,最终导致村落魂飞魄散、徒具躯壳、形存实亡。因此,传统村落的遗产保护必须是整体性保护。

其次,传统村落的建筑无论历史多久,都不同于古建;古建属于过去时的,乡土建筑是现在时的。所有建筑内全都有人居住和生活,必须不断地修缮乃至更新与新建。所以,传统村落不会是某个时代风格一致的古建筑群,而是斑驳而丰富地呈现着动态的、嬗变的历史进程。它的历史不是滞固和平面的,而是活态和立体的。鉴于此,对于这一遗产的确认和保护的标准应专门制定并自成体系。

再其次,传统村落不是“文保单位”,而是生产和生活的基地,是社会构成最基层的单位,是农村社区。它面临着改善与发展,直接关系着村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保护与发展必须相结合。在另两类文化遗产——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显然都没有这样的问题。

最后,传统村落的精神遗产中,不仅包括各类“非遗”,还有大量独特的历史记忆、宗族传衍、俚语方言、乡约乡规、生产方式等,它们做为一种独自的精神文化内涵,因村落的存在而存在,并使村落传统厚重鲜活,还是村落中各种非遗不能脱离的“生命土壤”。

综上所述,从遗产学角度看,传统村落是另一类遗产,一种生活生产中的遗产。在此背景下,对它的保护一直是个难题。一方面是它规模大,内含丰富,又是活态,现状复杂,对它的保护往往与村落的发展构成矛盾;另一方面是它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若要保护,必然牵涉政府各分管部门的配合以及管理者的文化觉悟;另外,中外可资借鉴的村落保护的经验都极其有限,而现有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理念与方法又无法适用。这是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长期陷在困境中的根由,其出路只有我们靠自己来开拓和创造了。

2.jpg

冯骥才在中国传统村落——山西晋中市榆次区后沟村

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基本都体现在农耕文明里。村落是我们农耕生活的源头与根据地,至今至少有一半国人还在这种“农村社区”里种地生活,享用着世代相传的文明。在历史上,当城市出现后,精英文化随之诞生,但最能体现民众精神本质与气质的民间文化依旧活生生地存在于村落里。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域多样,气候迥异,在漫长的岁月里,交通不便,信息隔绝,各自发展,自成形态,造就了中华文化的多样并存与整体灿烂。如果没有了这花团锦簇般各民族地根性的传统村落,中华文化的灿烂还从何而言?

但一些村落调查和统计数字却令我们心头骤紧。2000年时,我国自然村总数为363万个,到了2010年,总数锐减为271万个,十年内减少了90万个自然村。这对我们这个传统的农耕国家而言,可是个“惊天”数字,它显示出村落消亡其势迅猛,且不可阻挡。

如此巨量的村落消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被瓦解,造成空巢化严重;二是城市较为优越的、全新的生活方式,成为愈来愈多年轻一代农民的选择。许多在城市长期务工的年轻一代农民,已在城市安居和定居,村落的消解势所必然。三是城镇化。城镇化是政府行为,拆村并点力度强大、所向披靡,直接致使村落消失。

在由农耕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村落的减少与消亡是正常的,城镇化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方向与途径,世界各国都是如此。但不能因为这个,我们就对村落的文明财富不留家底,粗率地大破大立,致使文明传统及其传承受到粗暴的伤害。传统村落的消失不仅会使灿烂多样的历史创造、文化景观、乡土建筑、农耕时代的物质见证泯灭,大量从属于村落的民间文化——非遗也将随之灰飞烟灭。

目前我国已公布了好几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其中有部分已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这些文化遗产大部分活态地保存在各地的村落里。联合国教科文对非遗评定的标准是:它必须“扎根于有关社区的传统和文化史中。”如果村落没了,非遗——这笔刚刚整理出来的国家文化财富便要立即重返绝境,而且是灭绝性的、“连根拔”性的。我们能叫一项项珍贵的国家遗产得而复失吗?

此外,传统村落还有另一层意义——它是许多少数民族的所在地。不少少数民族没有文字,没有精英文化,只有民间文化。他们现在的所在地往往就是他们原始的聚居地。他们全部的历史、文化与记忆都在他们世袭的村寨里,村寨就是他们的根。少数民族生活在他们的村寨里,更生活在他们自己创造的文化里。如果他们传统的村寨瓦解了、文化消散了,这个民族也就名存实亡,不复存在。我们有权利看着少数民族从我们眼中消失吗?

3.jpg

这些年,冯骥才一直在从事包含中国传统村落在内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事业

三、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需要做好的几件事

近年来,随着传统村落的消亡日益加剧,不少大学、研究单位和社会团体频频召开研讨会和相关论坛,谋求这些古老家园安身于当代的良策;不少志愿者深入濒危的传统村落进行抢救性的考察和记录;一些地方政府在保护和发展路径上也在做各种尝试。尽管有些尝试颇具创意,但还只是地方个案性和个人自发性的努力,没有从根本上破解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面临的困局。

2012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中国传统村落调查,并把“盘查家底”列为工作之首,充分体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气魄、决心与态度。这项工作推动得积极有力和富有成效,半年后,通过各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的调研与审评工作初步完成,全国汇总的数字表明我国现存的具有传统性质的村落近12000个。随后,上述四部门成立了由建筑学、民俗学、规划学、艺术学、遗产学、人类学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进入名录的传统村落将成为国家保护的重点。

由于传统村落保护与村落生产生活的发展密切相关,任何部门无法独自解决,多部门联合推行,不但可以统筹全局,推动有力,并使工作的落实从根本上得到保证。这是一个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的创造性的办法,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传统村落的决心。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确定下来后,并不是意味着保护与发展传统村落已经完成,相反却只是刚刚开始,任重而道远。我以为,未来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问题上,必须认真对待和做好下面几件事:

一、建立健全法规和监督机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要有法律保证,要有法可依,同时还要明文确定保护范围与标准及监督条例。管辖村落的地方政府须签署保护承诺书并建立健全监督与执法的机制。

我国现在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同时有监督和执法机制,比较健全;非遗保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但缺乏监督和执法机制,问题较大。如果没有监督与执法,法律文件最终会成为一纸空文。由于传统村落依然是生活社区,处于动态的变化中,保护难度大,只有长期不懈的负责任的监督才能真正保护好。

二、多听专家意见。我国传统村落形态多,个性不同;在选址、建材、构造、形制、审美、风习上各不相同。因此,在保护什么和怎么保护方面要多听专家的意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应制定严格规划,由专家和政府共同研讨和制定,并得到上一级相关部门的认定与批准。

三、推进传统村落的现代化。保护传统村落决不是原封不动,村落的生产和生活都要现代化,村落的人们有享受现代文明和科技成果的权利。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不但不矛盾,反而可以和谐统一,互为动力。其原则是,尊重历史和创造性地发展,缺一不可。只有传统村落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宜于人居,人们生活其中感到舒适方便,其保护才会更加牢靠。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在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村落多半都是民族及其文化的所在地,其保护的意义与尺度应与汉族地区村落保护不同。对于少数民族一些根基性的原始聚居地与核心区域,应考虑成片保护以及历史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传统村落可以利用,但不是开发。一些经典、有特色、适合旅游的传统村落可以成为旅游去处,但不能把旅游做为传统村落的唯一出路,甚至“能旅游者昌,不能旅游者亡。”传统村落是脆弱的,旅游要考虑游客人量过多的压力,不能一味追求收益的最大化,更不能为招徕游人任意编造和添加与村落历史文化无关的“景点”。联合国对文化遗产采取的态度是“利用”,而不是“开发”。利用是指在确保历史真实性和发挥其文化的精神功能与文化魅力的前提下获得经济收益;开发则是一心为赚钱而对遗产妄加改造,造成破坏,这种对遗产的“开发”等同“图财害命”,必须避免。

六、细细收寻,不能漏网。尽管全国传统村落的普查初步完成,但我国地广村多,山重水复之间肯定还会有一些富于价值的传统村落,没有被发现,更细致的收寻有待进行。十多年来的非遗普查使我们明白,中国文化之富有表现在它总有许多珍存不为人知,我们不能叫于今尚存的任何一个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村落漏失。

七、采用“古村落保护区”和“露天博物馆”式保护。“古村落保护区”是指将一个区域内形态相同和人文相关的一些村落(古村落群)整体地保护起来。虽然每个村落看上去都是个体,但实际上村落之间的历史生命彼此相关。在一些地域内,往往相邻的村落在创建及发展过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把这些相邻与相关的大大小小的村落做为一个整体对待,则有助于村落人文的相互支持以及历史记忆与传统生命力的保持。我国非遗保护就确定了一些“文化生态保护区”,效果很好。类似地,“古村落保护区”是地方政府的一种主动的创造,是文化自觉的一种表现,也是符合传统村落自身特点的科学的保护方式,应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在确定保护的较为完整的传统村落之外,还有些残破不全的古村虽无保护价值,却有一件两件单体的遗存,或院落、或庙宇、或戏台、或祠堂、或桥梁等,完好精美,颇有价值,但孤单难保,日久必毁。现今世界上有一种愈来愈流行的做法叫做“露天博物馆”,就是把这些零散而无法单独保护的遗存移到异地,集中一起保护;同时,还将一些掌握着传统手工的艺人请进来,组成一个活态的“历史空间”——露天博物馆。近些年来,这种博物馆不仅遍布欧洲各国,亚洲国家如韩国、日本和泰国也广泛采用,成为许多国家和城市重要的旅游景点。这种方式使那些分散而珍贵的历史细节也得到了妥善的保护与安置。

八、提高村民的文化自爱与自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不能只停留在政府与专家的层面上,更应该是村民自觉的行动,他们才是保护村庄真正的主人,我们要帮助他们树立保护的自觉。如果人们不知自己拥有的文化的价值,不认同,不热爱,我们为谁保护呢?所以接下来一项根本的工作是提高人们的文化自觉和自信。

放眼全世界,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对传统村落进行过全面盘点,进行整体保护。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走在了世界其他国家前面,与我们数千年农耕历史是相衬的,也是必须的。它体现的是我国作为东方文化大国深远的文化眼光和高度的文化自觉与自尊以及致力坚守与传承中华文明传统的坚定意志。中华文明是人类伟大的文化财富之一。我们保护中华文明,也是保护人类的历史创造与文明成果。

整体上看,虽然目前我国的传统村落已走出困境,但对其的保护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才刚刚开始,还有待于系统化、法治化保护与发展。在此过程中,需要相关的理论支持和理论建设,需要全民共识和各界支持,需要知识界的创造性的奉献,以使传统村落既不在急骤的时代转型期间被抛弃,也不被惟利是图的市场开发得面目全非。总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用现代文明善待历史文明,把本色的中华文明留给后世子孙。

4.jpg

冯骥才在中国传统村落——山西晋中市榆次区后沟村跟村民们在一起


网友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