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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托起行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山西长治中心推出失信管理办法
2019-11-20 11:40:27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孟宇 崔莉

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山西省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治中心”)制定出台了《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对归集、提取、贷款三方面全方位的信用监管,有效制约失信行为,最大限度维护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公平公正,优化新时代健康有序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环境。

重视信用体系建设

以信用促公平

长治中心自开展贷款业务以来就高度重视信用机制的建设。2009年,为加强风险管控,长治中心将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审批个人贷款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完善征信报告的审查机制。随着城镇化发展的深入和住房公积金认知度的提升,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也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个人贷款率从2014年年底的25.77%增长到2018年年底的93.83%,骗提、套贷、为贷而缴贷后即停、恶意逾期等乱象也随之增多。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时间来进行调查审核、协调沟通,甚至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解决,给中心进一步加重了负担,设计一套高效便捷的管理机制迫在眉睫,《办法》应势而生。

全面封堵失信行为

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办法》规定的“失信”,包含了“事前”和“事后”两个部分。“事前”的失信行为主要指缴存职工或单位在申请办理归集、提取、贷款相关业务时,虚构事实、伪造材料,进而达到其违规提取、贷款的目的。例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黑中介”虚构劳动关系办理开户缴存;缴存职工伪造虚假的购房手续、相关证明办理提取贷款业务等。“事后”的失信行为主要指在贷款放款后的违规行为,一方面紧密监控不讲信用的恶意逾期行为,另一方面也将“无故断缴住房公积金”纳入到失信行为中来,杜绝为贷而缴贷后停缴的现象蔓延,减少单位、中介和个人利用制度“钻空子”。

严格规范“黑名单”程序

确保《办法》功能不滥用

《办法》规定,发现失信行为后,长治中心会将当事人及配偶、保证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停缴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管理,长治中心可以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性惩戒。那么如何管理失信“黑名单”,确保不滥用,程序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

《办法》对如何列入“黑名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建立了初审、复核、主任办公会审定的三级审核制度,明确了日常业务、监督检查、其它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多种信息来源,设计了规范的材料清单,注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在列入“黑名单”之前,长治中心会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及时进行采纳,同时必须经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一系列合法、合规、合理的程序,妥善处理好“黑名单”管理工作,确保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不受“误伤”。

引导为主惩戒为辅

形成自觉守信的倒逼机制

惩戒只是方式不是目的,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促使单位和职工不愿失信、不敢失信,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环境是《办法》的根本。因此,《办法》也为失信者提供了相关的纠错机制,一方面,对各项惩戒措施制定了明确的惩戒年限和“黑名单”退出机制,一次失信不能惩戒一生,惩戒期限届满的单位和职工只要不再发生失信行为,仍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不涉嫌犯罪的失信行为,失信单位或个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能够主动采取纠正措施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这些制度的设计,都是以解决问题为主旨,避免为惩戒而惩戒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诚实守信导向的形成,不断优化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环境。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对业务办理提出更高要求

建立诚实守信的信用体系,不能只从外部发力,也应当在内部下功。《办法》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进行了规定,不仅警示长治中心工作人员不能知规而助犯,防止失信的萌芽从内部滋生,同时对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日常各项业务办理中,不能只停留在形式审查上,要不断强化实质性审查,锻炼出能够去伪存真的“火眼金睛”,严格做到业务办理尽职守则,坚决守住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的底线,稳定保障“公积”资金的安全高效,扎实维护好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自施行以来,长治中心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进行了公示和宣传,使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充分认识到诚实守信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的重要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据介绍,长治中心将加速推进信息化共享的建设,主动参与到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新技术为手段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中去,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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