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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执行公益诉讼制度不力失职责任人将被问责
2019-12-06 10:26:23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范春生

执行或落实公益诉讼制度不力,对失职失责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在加强公益诉讼制度上首次作出这样的规定。

决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监督重点、积极稳妥拓展范围,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诉前检察建议、执行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探索开展新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最后明确,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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