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2月13日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地户籍居民购房服务工作。
外地户籍居民家庭疫情期间在津购买住房,2020年1月份后断缴的社会保险证明可先作为有效购房凭证,但须提供书面承诺,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供补缴的社会保险证明;外地户籍居民家庭疫情结束后在津购房,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的从2020年1月份至疫情结束期间社会保险证明,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作为购房凭证的,参照以上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