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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 强化联动 下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关键棋”——谈《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思路
2020-04-08 16:40:37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霍 革 伍三明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施行。《办法》是对2011年10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做出的全面修订,修订工作是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要求进行的。《办法》作为建立物业服务市场新型监管模式、下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的一步“关键棋”,主要体现了“突出三个重点、强化三个联动、坚持三个审慎、发挥三个引导”的修订思路。

突出三个重点

重在统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应用若不统一,易造成市(州)之间企业信用成为“信息孤岛”,各自做出的信用评价结果难以跨市(州)行政区域应用。实践中,常有针对企业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同市(州)扣分标准不一的情况。信用分级划分也不统一,A级在此市(州)为“优秀”等级,在彼市(州)却代表“良好”,形成结果相互应用难,企业无所适从。因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全省统一信用信息标准,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用信息的采集、量化分级、应用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重在法治。监管是一种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信用监管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实施主体具有公权性。同时,在信用惩处方面,特别是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应当有“法定”依据。《办法》借鉴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内涵的规定,如第六条规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

重在应用。结果的有效应用是信用监管的“生命线”,在应用中发挥出“奖惩”的杠杆效应,让“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对于守信和失信企业,《办法》在招标投标、检查、表彰及各类政府优惠政策等方面分别实施激励和惩戒。在惩戒方面,充分吸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对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在附件中列举具体奖惩标准,真正让信用监管成为监管“标尺”。

强化三个联动

一是部门联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协同机制是打破信用“信息孤岛”的关键所在。为实现部门联动,《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信息成果共享。第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填报企业信用信息,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共享,实现信息自动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是上下联动。发挥行业监管在市场监管中的职能作用,需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活信用监管“一盘棋”,需要建立无缝连接的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信用监管网。为实现上下联动,《办法》第四条厘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职责,在信用信息采集、异议修正等方面设定各级联动,实现“一个平台一张网”智慧联动。

三是条块联动。在推动物业服务监管属地化过程中,建立信用监管条块协作联动机制,既是充分发挥属地“块”的作用,同时也是为行业主管部门(“条”)压实物业服务企业指导、监督、管理责任提供有力支持。为实现条块联动,《办法》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可以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坚持三个审慎

赋权层级审慎。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推进,行政权力要求进一步下放基层,但由于信用监管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机制,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因此,《办法》规定信用信息采集等均为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在实施中,市(州)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可直接赋权到县级。但是对直接“拉入”C级失信名单的权力,考虑到县级主管部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将实施最严惩处措施的C级信用评定权力,本着审慎原则,赋予市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公开期限审慎。《办法》规定对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列为C级2年),期限存在差异,实质上是本着审慎原则进行差异化管理,激励守信主体,同时,对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设置一定期限,保留救济途径。

标准尺度审慎。《办法》附件中对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量化分级标准对应事项均来源于《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着审慎原则,对扣分标准对应分值不设区间,避免监管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且核实单次扣分最高设置5分。在良好行为信用信息量化分级标准加分标准中,加分并不封顶,鼓励企业通过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争取表彰获得加分。

发挥三个引导

一是红色物业引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相关要求,《办法》将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及社区治理工作、发展党员、招聘党员员工等作为企业良好行为,予以信用加分,引领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红色物业”创建。

二是社会责任引导。按照“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属性,《办法》规定对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和垃圾分类等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加分。

三是科技创新引导。科技创新是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是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强大支撑,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重要途径,因此,《办法》规定企业有应用科学创新技术的,经认定可以进行信用加分,引导企业开展和应用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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