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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建筑业企业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2020-04-13 13:54:04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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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工程和基础设施组负责人、合伙人

此次疫情来势汹汹,中国乃至全球都受到严重影响。鉴于病毒的高传染性,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均发文延缓企业复工复产,防止因人口流动和聚集导致传染。建筑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受疫情影响程度首当其冲。

目前,全国各地陆续恢复工作和生产,却也出现一些复工后疫情扩散情况。据了解,广东省东莞市某建设项目,复工后发生员工聚集性感染新冠肺炎事件,共有4名人员先后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山东省济南市某商场发生多起关联病例,主要原因在于该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没有按照要求测量体温,每天违规召开晨会,造成人员聚集,通风和隔离措施不到位,还存在不配合提供密切接触者名单等问题。另外,一些建筑业企业在复工后为了加快施工进度,盲目赶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到位”,同时要求“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传染事件和质量安全事故”,并对复工复产条件、现场疫情防控、质量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以及复工复产保障措施的细化和落实给出详细指导,坚定复工复产信心。

以上案例和规定表明,疫情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除因政府部门要求直接导致停工外,还体现在疫情风险防控方面。复工后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瞒报谎报疫情情况、不按要求执行防疫措施以及质量安全管控不到位,都将对企业复工带来不利影响,企业不仅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停工停产,严重情况下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防疫费用增加、工期延长,作为施工单位能否和业主方沟通顺延工期,并得到防疫费用补贴?这又给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与沟通协调能力提出了挑战。

针对建筑业企业复工及其面临的风险,我们建议:落实要求,切勿瞒报,换位思考,分担风险。

一是重视复工条件,把建设主管部门的复工要求落实到位,提升项目健康(卫生)管理水平,降低复工风险。全国各地都出台了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其中均明确提到复工应当具备的条件,经过主管部门核查后方能复工。复工条件主要是对组织管理(建立防控体系等)、人员防控(人员实名制等)、施工现场防控(封闭式管理等)、防疫物资准备(储备足量等)、现场安全管理、教育交底6个方面提出要求(各地具体规定稍有不同)。将6个方面的工作做到位,项目的健康(卫生)管理水平方可大幅提升。

二是切勿瞒报,重视疫情控制工作。一方面,复工前应对到岗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严密关注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做到传染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这是最好的对员工负责、对社会担责、对企业止损的方式。另一方面,瞒报容易导致“说一个谎言之后需要一百个谎去圆它”,容易“一步错步步错”,如果企业已尽管理之力,即使被调查,也可以走正当的调查程序,因为调查是建筑业企业“自证清白”的惟一机会,通过调查证明建筑业企业已尽到防疫责任,如此才能重获生机。

三是对疫情的定性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但是施工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需要向业主方发函说明,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主张工期顺延和防疫费用的适当补偿。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施工单位应规范各项目经理部的发文甚至包括行文的措辞,尤其是项目经理部对业主方要求复工的指令要积极回应,避免个别项目经理利用疫情作为抗辩业主复工要求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为由阻扰业主方及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进场,毕竟疫情发生虽非施工方的过错,但也不是业主方的过错,业主方也是受害者,在疫情影响下,要学会换位思考、彼此理解,用合作协助、彼此分担风险代替拒绝复工和高额索赔的过激行为,这样有利于双方互相扶持,平稳度过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把项目顺利进行下去。

此次疫情对建筑业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建筑业企业面临巨大挑战。目前,国家和各地政府均已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出台了政策保障措施,支持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同时,为了振兴经济,国家特别提出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这也是近期行业关注的热点,将成为下一步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资热点,给建筑业带来重大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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