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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5月1日起施行
2020-04-29 10:04:24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张建武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是潍坊市第九部、城市管理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是城市唯一具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潍坊市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总抓手,按照“园在城中、城在绿中”的总体思路,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相继组织开展春冬绿化、林荫工程、“拆墙透绿”“增绿增色”“增花添彩”“裸露土地绿化”“口袋公园”建设等绿化项目,连续15年开展“无偿送苗”等社会绿化活动,城市绿量实现翻番,绿化管理实现精细化,城市面貌实现大变样,初步形成了以公园、游园、街头绿地为点,以路为带,以河为脉,以城郊大环境绿化为屏障的绿化格局,基本达到了“春有花、夏有荫、秋有色、冬有绿”的绿化效果,绿色成为最鲜明的城市底色。

在历届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到2019年底,全市建有公园绿地面积7652.2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2.09%,绿地率达到40.0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8.52平方米,植物种类达到103科、935种。市区2009年成功创建为国家园林城市,2011年获评“中国人居环境奖”。2019年潍坊市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市域全覆盖,成为山东省第三个市域全部达标的地级市。

绿化成果来之不易,巩固提升尤为重要。为此,绿化立法正式提上议程,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上位法规有修改。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和修改。2018年1月,省政府对《山东省绿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改。潍坊市2004年制定的《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法规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落实。二是生态目标有要求。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建设“生态、开放、活力、精致”的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奋斗目标,把生态放在了第一位,需要向着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这一更高目标迈进,迫切需要立法以保障工作顺利推进。三是现实管理有需要。随着城市发展,许多问题日益突出,例如重建设轻管理、绿化养护投入不足问题,绿色图章、绿线管制等落实不到位问题,开发项目侵占用公共绿地、改变绿地规划问题,公园景区管理缺乏法制依据问题,绿化违法成本低、执法处罚弱、威慑力不够问题,等等,制约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立法以提供法治保障。由此,潍坊市城市管理局积极配合市人大、市司法局,制定了《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条例》于2019年12月24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确定了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的原则。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方面的职责。条例明确界定了有关方面的责任,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进一步规范了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条例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划定和调整、重大事项审议、海绵型绿地建设、立体绿化、异地补建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海绵型绿地建设和立体绿化的规定是制度创设的亮点。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助于消纳城市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保护与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条例第二十条对加强海绵型绿地建设作出了相应规定。城市立体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绿化景观的有效方式,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有助于丰富城区园林绿化的空间结构层次和城市立体景观艺术效果,进一步增加城市绿量,减少热岛效应,吸尘、减少噪音和有害气体,营造和改善城区生态环境,为此,在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潍坊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立体绿化作出了相关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措施。条例明确了各类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人;设立永久性绿地制度;对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以及擅自迁移和砍伐树木作了禁止性规定;对加强城市绿道建设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其中,设立永久性绿地制度和加强城市绿道建设的规定是制度创设的亮点。设立永久性绿地制度,对于依法保护城市绿地,更好地保护绿地的生态功能、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活环境,巩固现有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实现绿色永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永久性绿地作出了相应规定。城市绿道穿梭于城市、景区与公园之中,是一道美丽的风景线,绿道既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交通基础设施,也是连接城市与乡村,将公园、湿地等生态系统串联起来的绿色纽带,有助于形成城市完整的生态大体系,提升城市生活品质,为此,条例第三十条对加强城市绿道建设作出了相应规定。

设置和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条例对于违反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迁移和砍伐树木、擅自修剪树木等违法行为,均设置了法律责任,为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了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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