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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建筑风貌中的 “大同小异”与“和而不同”
2020-05-14 10:31:41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王建国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将在城市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哪些作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教授王建国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委城市设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朱子瑜分别对此进行了解读。

从国家层面引导和管控

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很重要

针对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建设,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设计存在的“人文失范”、“尺度失控”和“原创缺位”等风貌品质问题,从国家层面发布《通知》,提出分层次、按类型建筑管控的重点和要求很有必要。

所谓的城市与建筑风貌,就是一座城市在人的感知层面上区别于其他城市的形态表征。我认为,城市与建筑风貌可以从“风”和“貌”两个维度加以认识。

“风”者,即风土、风物、风情,由人文、历史、习俗等构成的一种气场和氛围;“貌”者,可以感知,得以外显,具有诉诸视觉整体环境的可识别性。二者叠加,就展现出一种显性层次,呈现为地域气候、地理环境、文化传承、历史习俗等在空间上的综合表达。

一座城市与建筑的风貌特色是由许多代人共同创造的,每一代人创造的公共空间和建筑精华都会凝结在一座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是拼贴,是积淀,有梯度,有层级,而并非一成不变。

重要公共建筑的设计和建设

应关注四个维度的协同

重要的公共建筑,包括《通知》中提到的大型体育建筑和设施、大剧院、博物馆等,要尽可能做到四个维度的协同乃至统一。

第一,社会性。大型公共建筑与一般建筑或居住类建筑相比,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它是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的社会价值导向、公众审美导向和城市地标属性都非常重要。公共建筑绝不仅仅是设计师本人个人意趣把玩的设计,也不只是表达委托业主的审美偏好,它必须要表达特定的社会属性和社会责任。

第二,科学性。建筑形式及其所表达的审美固然重要,但也要重视结构的科学合理性。公共建筑应当讲个性与标识性,但更应该在科学逻辑和技术合理性方面作出表率。多年前结构理论专业的沈祖炎院士曾认为,当下不少建筑片面强调建筑造型,没有在文化、环境、技术、造价中取得合理平衡。由于建筑设计本身不合理导致的结构“被动创新”必须杜绝,我们不要“代价高昂的世界第一”。

第三,艺术性。建筑本身作为一种艺术门类,具有实存性、空间性、社会性及艺术抽象审美的属性,这与绘画、雕塑、音乐、戏曲等可以选择呈现的场合和场所非常不同。建筑一旦建成,无论其社会评价优劣,它都已经成了建成环境的一部分。同时,建筑具有使用功能,其艺术性必须建立在功能合理、结构合理和技术构造合理的前提下。

第四,文化性。城市与建筑风貌产生于特定的地域文化背景下,国家已经提出传承优秀中华文化的明确要求。重要的公共建筑,特别是处于城市中心区、城市门户、历史城区和与特殊自然要素相关的建筑,理应表达一定的城市定义、城市标识的价值。从城市角度看,建筑设计应该均衡好整体形态连续性与单体形态独特性之间的关系,要做到“和而不同”。

作为城市基底而存在的大量的普通建筑,如居住小区、工业厂房、一般商业、研发办公楼宇,则不应成为工业化、模数化和标准化的批量产品和“千城一面”的诟病对象,而应该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引下做到“大同小异”。

总之,建筑师的设计创作工作业务,不仅要满足委托方和业主的要求,还应该在追求功能合理、安全耐用、环境友好和性能可靠的基础上,关注视觉之美、环境之序、场所之真、文化之谐、伦理之善等高层次的要求。

从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到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城市设计的重要性,再到后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市设计技术导则》以及全国57个城市设计试点,都突出强调了城市设计对城市公共领域、景观风貌和公共建筑进行引导管控的重要性。

就世界范围来讲,从美国旧金山、费城,英国伦敦,日本京都,到中国的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都有相关的城市设计管控和引导,这也是进行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引导的重要抓手和依据。近年来,一些建筑设计因其形态失范、混淆并挑战了视觉审美底线而引发了争议和讨论,如果我们有了《通知》分层次、分对象的引导和管理依据,可能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城市设计工作还要继续加强,不仅要在宏观尺度上与规划层面的内容衔接和支撑,同时也要把它落到一些具体的城市空间治理、形态管控和建筑设计引导等层面。

就探索建立城市总建筑师制度而言,这种制度的载体不一定就是个人,通常情况应该是一个专家组或委员会。总建筑师制度突出了城市风貌和空间形象的社会公共属性和审美品质把关,同时可以协调、统合公众参与中比较分散的建议诉求,这是需要肯定的一方面。但另一方面,城市建设需要通过包括市场在内的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完成,自上而下的管控引导和自下而上的有边界的鲜活灵动还是要有机结合。一位专家或一个专家组的社会视野、专业见解乃至技术判断能力都是有限的,如果实行这种制度,我建议一个城市也要具体分层次、分侧重、分片区进行考虑,总建筑师也需要在一个自己能够驾驭的专业架构内,深入了解自己涉及的管控区域,如此制度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更具有操作性。

制度建设上

既要设置底线又要鼓励创新

第一,要明晰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要避免曾经的“一管就死”情形出现。设置管控的专业底线,即明确负面清单,什么不应做和不能做。通过正确的价值观、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倡导以及总建筑师(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制度或机制的科学合理设置,让各地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共同商讨细则,落实《通知》要求,探索制度创新。

第二,通过制度建设鼓励创新。在未来的城市发展和互相竞争中,如果建筑设计有自己独特创意和想象力,就会在信息爆炸时代通过信噪比的增加而脱颖而出,这是曾经被认为是连续稳定的历史城市发展进程中所没有的。城市需要升维,人们感知获得的外界信息83%来自视觉(Rosenblum,2011),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座城市及文化均具有多样、多姿、多态的建筑视觉特征,“一图胜千言”。这一点在世界上有很多成功案例。

城市需要升维,具有正向社会审美引导作用的建筑标识性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稀缺品,具有“区别性”和“单品微量”的城市和建筑风貌形象特别珍贵且非常重要。

总之,我非常认同《通知》的及时发布,可以预期必将产生全局性的积极正面影响。同时,我也理解这不是简单的、事无巨细的一刀切管控要求,而是为各地城市建设和超大体量建筑曾经有过的“有钱任性”和“有权任性”式的决策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预警和规范。

(作者系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本文经作者本人授权发布,来源于中国城市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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