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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行业热点难点 认真履职建言献策——访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任勇
2020-05-22 14:18:13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龚后雨 胡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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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和政府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作为一名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政协委员,自然会更多地关注自身所在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任勇今年的提案之一是关于依法打击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提案,第二个是关于共享房屋网签备案信息,提升公共服务效能问题的提案。

任勇告诉记者,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设立以来,在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等方面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违法骗贷套取问题在一些省份也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带来严峻挑战。在案件查处和资金追缴过程中,对于违法犯罪人员是否构成金融诈骗犯罪,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对犯罪分子难以形成强大震慑,致使骗贷资金难以追回,职工利益遭受较大损失,急需国家从法律层面加以明确。

对于依法打击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大量调研,任勇发现,从各地查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来看,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营模式上,仅公积金贷款资金放行需要借助于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委托发放外,其余大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的办理,包括贷款资料的受理、审批等完全独立运作,与商业银行自营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模式并无差异。

任勇解释说,《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和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贷款罪均属于金融犯罪,其明确侵犯的法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并非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罪名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法律责任存在法律障碍,追缴骗贷资金难以落实。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犯罪行为,有力震慑犯罪分子,任勇在提案中建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类问题做出相关司法解释,以便基层司法机关统一执法认识;二是明确将伪造虚假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列入金融诈骗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加大对公积金骗贷犯罪涉案分子的打击震慑力度,从根本上有效维护广大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任勇表示,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简称房屋网签备案),是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落实调控政策、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由于目前各部门“信息孤岛”壁垒还未完全打破,网签数据应用范围仍然有限,急需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真正实现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共享,进一步发挥网签数据应用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基础性作用。

任勇认为,建立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机制,既能充分发挥房屋网签数据使用效能,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透明化水平,为当事人办理贷款、住房公积金、缴税、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利,也能有效规避业务办理风险,更加全面地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2018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各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发展还不平衡,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交换体系还未建立,部门间“信息孤岛”壁垒还没有打破,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加强部门协作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便民利企服务效率的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实现房屋网签备案自动核验服务、推进“互联网+网签”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一次性或掌上办结房屋网签备案服务,还需要相关部门特别是自然资源部的信息数据支持。

为此,任勇委员在提案中建议:一是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通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关于房屋交易(包括新建商品房交易和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的数据,实现房屋交易登记等环节的无缝衔接;二是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房屋交易登记的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对接,拓宽数据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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