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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2020-06-05 10:48:53来源:中国建设报

《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6月1日起实施。条例不仅为绵阳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而且对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历史建筑是城市发展演变历程中留存下来的重要历史载体,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绵阳市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三线建设重镇,据初步普查结果,该市有历史建筑557处、三线建设遗址40处。为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立法保护,条例应运而生。

作为对上位法的补充和完善,条例设总则、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6章、47条。

注重特色保护,体现出了绵阳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条例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能职责、管辖权限,明确了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程序,明确保护资金来源和保障问题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制定“保护图则”。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设置了“预先保护”制度。

对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条例结合绵阳实际,充分挖掘全市丰富的文化资源,突出了地域文化特色。明确将历史建筑的确定年限设置为50年,并对“建成30年以上不满50年”的作出特别规定。

将反映嫘祖文化、大禹文化、三国蜀汉文化、李白文化、文昌文化等优秀历史文化的;反映羌族、白马藏族等民族文化特色的;反映三线建设时期生产、科研和生活时代特点的作为确定为历史建筑物的标准之一。

充分发挥价值,体现传承保护和管理利用并重。

条例细化了保护责任,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同管理”原则,处理城市发展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的关系。条例科学制定了保护制度、维护修缮补助制度等,明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细化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有限制的建设活动的规定,为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保护利用中单位、个人等参与机制,鼓励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同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依法开展传承、弘扬富有本地特色的民俗传统文化等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此外,条例从保护原则、责任落实、法律责任设置等方面,对物权保护进行了制度设计。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等违法行为,将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

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占用公共场地停放“僵尸车”……《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6月1日正式施行后,在秦皇岛市,这些“城管顽疾”的治理工作有了明确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

条例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长期闲置不用的车辆。占用公共场地停放长期闲置不用的车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无法确认其责任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车辆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车辆责任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予以拖移。

条例提出,建(构)筑物的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禁止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构)筑物的整体容貌。确实需要改变建(构)筑物的样式、材料、色彩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物封闭阳台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有关规划要求和市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物外沿。

条例明确,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样式、材料、色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有固定的门店。烧烤加工操作应当在室内进行,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露天烧烤食品。在室外从事烧烤经营活动或者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市场、临时摊点、临街门店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6月1日开始施行。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8章、55条,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类别、管理体制和机制、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投放等诸多内容。

条例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同时明确,大件垃圾、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骸等,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条例按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全体市民的顺序,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各个主体的管理职责、义务责任进行规范。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与服务,便于开展分类投放工作,条例规定,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环节协调高效运行,条例从5个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建立拒收制度。针对当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行难、可能出现混收混运的情况,规定了对投放管理责任人以及收集、运输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分类的拒收制度。同时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歇业、应急预案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理等要求。

推行绿色生活是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手段。条例从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包装物减量、绿色消费、绿色办公、推行净菜上市等多个方面对源头减量管理作出规定。

在绿色消费方面,条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点餐。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

为了体现鼓励促进和扶持,条例还分别规定了对社会力量参与的鼓励、对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的扶持、对处置生活垃圾区域的环境补偿等政策以及加强考核监督和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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