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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这部法律有何亮点
2020-07-10 13:32:00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熊孟清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治理角度,解读《固废法》的亮点。

亮点一:推行垃圾分类加强源头需求侧管理

《固废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这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有利于形成推行垃圾分类的全国“一盘棋”局面。以往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缺少强有力法律保障。尽管广州市、上海市等地出台了地方法规,但位阶低,对推行垃圾分类的约束力较小,更难在行政区划外发挥效力,难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

《固废法》明确垃圾分类原则,尤其明确“因地制宜,简单易行”原则。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风俗习惯各不相同,全国不可能只有一个分类标准、一种分类方法。中华传统文化崇尚“大道至简”,中国人喜欢省事、省心、“简便易行”;疫情防控期间,居民从简、从便、从快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必须坚持“简单易行”,疫情防控期间来自人民的分类方法,是能持续坚持的基本方法。

亮点二:补齐物质利用短板加强垃圾处理体系建设

《固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固废法》明确要求统筹规划,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是补齐垃圾的物质利用短板、加强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及时雨”。

回望农业经济时代,借助近乎自然式的土地回用和家禽食用(饲料化)等处理方法为标志的“生态自然处理体系”,让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展望工业经济时代,垃圾量增加,垃圾组成多样,生态自然处理体系无从应对,需要构建以规模化、集约化、工业化的处理方法为标志的“生态工业处理体系”,方可妥善处理量大质异的垃圾。

要突出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用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目的是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以法治为基础,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的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亮点三:建立供求均衡价格善用价格杠杆优化垃圾处理

《固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包含3个方面,一是确定垃圾处理服务费用,二是向垃圾排放者收取排放费,三是取得垃圾处理供求均衡价格。

目前,垃圾处理者与垃圾排放者不发生直接关系,垃圾处理费主要由财政支付,价格不是供求均衡价格。

《固废法》明确“产生者付费原则”,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可促进垃圾处理均衡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并借此优化垃圾处理体系,建成“多措并举,综合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级处理体系。

“垃圾分级处理体系”体现“先物质利用、再能量利用、最后填埋处置”的“分级处理”层次,而且充分发挥各种处理方法的作用,既不压制任何一种处理方法,也不以损失一种处理方法的收益为代价,增大另一种处理方法的收益。

亮点四:推动全社会良性互动加强垃圾治理体系建设

《固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固废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一条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和学校的责任。

生活垃圾从生产、处理到处置的全过程,都需要全社会参与和监督,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良性互动,需要完善的垃圾治理体系。

生活垃圾治理应以政府引导,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强调政府、社会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依赖社会自主自治网络体系,一切从群众出发,群策群力,综合治理。生活垃圾治理不仅要评估经济学领域的经济、效率、效益与公平原则,还要评估治理意义下的参与、公开、公平、责任与民主等要求。

此外,《固废法》第一次提出“地方互动”概念,专门对“跨域合作”“城乡一体”提出了特别要求。第五十五条明确,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第四十六条明确,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跨域合作”和“城乡一体”是两个有实际意义且重要的“地方互动”案例,有助于解决土地供应困难、优化垃圾处理设施布局、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垃圾处理水平和更大区域内垃圾处理的整体水平。《固废法》之所以专门提出要求,是因为推动垃圾处理“跨域合作”和“城乡一体”具有很大难度。

对此,可以优先考虑4种情形的垃圾处理“跨域合作”:广州、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本地土地资源紧张而资金充足,可寻求外地垃圾处理服务;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都市圈,地域相邻、交通便捷、联系紧密、产业互补,同城化趋势明显,出于功能布局需要,进行统筹垃圾处理;一些人口较少地区,本地垃圾处理量小乃至形成不了垃圾集中处理的规模效应,可以进行垃圾处理跨域合作;经济欠发达地区需要外地提供垃圾处理资金等资源支持,可以进行垃圾处理“跨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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