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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发布
2020-07-10 13:46:28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刘元喜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按照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立法思路,共设8章、75条,对垃圾分类全过程的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条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分类操作规定清晰具体

一是分类标准清晰。《条例》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类,与2019年12月实施的垃圾分类国家标准保持一致。此外,在可回收物中增加了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在有害垃圾中增加了家用化学品,这些规定使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更加清晰。

二是投放要求具体。《条例》规定,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家庭厨余垃圾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即“拆袋投放”;废弃药品、药具等要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针对废弃年花年桔、花卉绿植、绿化垃圾,主管部门将开展统一收集、处理工作。

三是实行“楼层撤桶”。《条例》要求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和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市民必须在指定的时间段投放家庭厨余垃圾,错过投放时间段的,应在下一个投放时间段再进行投放,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12小时内清运。

为分类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一是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为避免因土地供应不足造成设施落地难、建设难,《条例》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二是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将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分类、减量的效果直接挂钩。

三是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在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分类投放管理人职责的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和绿色物业管理评价体系。

四是建立激励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五是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从热心公益的志愿者中选聘社会监督员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

六是参加活动抵扣罚款制度。《条例》规定,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七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分类要求。《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定因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方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提示和引导,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且集中用餐的,鼓励采用可循环餐具。

源头减量方面有抓手、有特色

一是设立垃圾减量日。在总结深圳市自2016年以来开展“光盘行动”、设立“光盘日”取得的经验基础上,《条例》规定每年11月8日为深圳市的“垃圾减量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市、区主管部门在“垃圾减量日”组织开展垃圾减量宣传教育,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减量体验活动。

二是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不得采购和使用供内部办公场所使用的一次性杯具;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旅馆业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深圳市从推进垃圾分类宣传督导、加强分类投放与收运管理、建设分类配套处理设施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探索超大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取得了一定成绩。

下一步,该市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掀起全民参与垃圾分类新浪潮,营造齐抓共管垃圾分类新局面,促进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推动深圳市的垃圾分类工作驶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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