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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点看 | 租赁物损耗谁担责?
2020-08-06 08:59:14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租赁物 损耗 责任

在租房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比如:房屋漏水、家电故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等等。遇到这些情况我们是应该自己负责,还是找房东维修呢?这还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进行处理。今天的一典一点看我们就来讲一讲承租人与出租人各自的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条文释义】

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正常使用租赁物,例如:一台彩电的显像管的寿命是1万个小时,这就意味着只要一开电视,随着时间的运行,彩电的显像管的寿命就会逐渐缩短,直到全部丧失。出租人在出租他的物品时,应当知道其正常损耗的情况,在合同中订立了使用方法,就意味着出租人认可了这种正常的损耗,并且实际上,出租人已把这种折旧的价值打入了租金中,因此,只要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价值的减少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当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

但是,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并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其一,有维修的正当理由,即限于租赁物本身的缺陷造成,对承租人增添于租赁物的缺陷无维修义务。

其二,须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

其三,须租赁物有维修的可能。

其四,当事人无相反的约定。

然而对于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如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租,但承租人违反该关于使用方法的约定,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造成了房屋的损失,则承租人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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