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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典” 护航不动产登记
2020-08-14 10:06: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即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不动产的物权,在各国都是物权编最重要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又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今天我们就来看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登记,最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例如,当事人订立了合同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本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是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三是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本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本条第2款所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款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第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针对的主要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物权变动的情况。本款所规定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不属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况,因此也就无需进行登记来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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