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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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并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
2020-10-14 14:09:20来源:中国建设报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人通过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邮箱向被申请人提起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法定答复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回复。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向被申请人发送信息公开申请的收件地址并非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途径,该邮箱也并非是被申请人的工作邮箱,申请人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复议机关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应当通过何种途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并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供其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应当提供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申请的证明材料以及自行政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的证明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以及当面的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指南的要求和指引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然而,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被申请人发送信息公开申请,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规定的申请方式,该邮箱亦非被申请人的工作邮箱。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案件提示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是否收到申请以及对收到申请的时间各执一词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对申请人主张已经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的,复议机关不能仅凭邮寄查询单号、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就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或者逾期履行答复职责,而是应当结合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断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定途径、样式,向指定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同时,基于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及时查收申请信息,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时间的,应在合理期限内确认,保障申请人依法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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