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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01-21 16:45:37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郭春光

日前,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建立多方参与的治理机制,健全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规范物业管理活动。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

为切断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的利益联系,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不得选聘其出资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参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该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但被评为省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最高等级和全国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五百强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为加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进小区的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共秩序、消防、人防工程、房屋经营、建设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特种设备安全、环境卫生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为解决更换物业服务人时,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的问题,条例从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公安等部门现场监督原物业服务人退出;有妨碍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除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和调解外,条例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超过三个月,且经两次以上催告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对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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