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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2021-01-29 09:25:17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边 吉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推动智慧燃气建设 促进安全管理服务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立足于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聚焦解决辽宁省城镇燃气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对标创新发展、动态管理和安全发展新理念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新形势,规定了推进智慧燃气建设、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以及提升燃气经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的亮点之一是将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引入燃气服务管理过程,鼓励、支持燃气工程的智能化应用,推进燃气管理制度创新。

在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方面,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建立统一的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具备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市级平台对接。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与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汇集燃气管理服务数据并实时上传。

在使用智能产品方面,条例规定,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应当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

在瓶装燃气智能化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程跟踪管理。瓶装燃气气瓶或者其附属连接设施应当具备泄漏自动切断功能。

此外,条例还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乱、运输乱、使用乱、追溯难等问题,全方位、全链条规范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使用行为,明确了经营者和用户在检查、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方面的责任界限。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提高燃气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条例还对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燃气用户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提出要求,规定餐饮经营者、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鼓励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管护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今后,合肥市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并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管护。

条例提出,合肥市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燃煤自备热电厂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

按照要求,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建筑选用冷、热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

在正常的天气情况下,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居民冬季采暖、夏季供冷的室内温度。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设施单位或者企业提出测温要求,对方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建立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对巡检发现或者用户反映的供热设施异常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供热企业不得无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除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外,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另外,供热企业应当将服务的内容、时间、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合肥市还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

在设施安全保护方面,禁止在集中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开展建筑、堆料、开挖、取土、爆破等危及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或者热源企业的意见。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类情形,条例明确,今后将由合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的,将进行不同额度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新建小区高标准配置养老服务用房

《连云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养老设施规划编制、配套建设标准、配套养老用房的使用管理、养老设施验收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改造等内容。

条例针对如下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社区养老服务配置要求和重点独居老人服务、家庭照护等内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登记备案手续、签约服务、养老服务人员配置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农村养老设施建设、农村集中供养、养老设施投入以及农村养老风尚等内容。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养老服务的保障措施,从养老服务的设施规划、用地保障、税费减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努力培育养老服务的市场,增加养老服务的供给。比如,对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面积,省政府文件及省养老服务条例中提出的标准是每百户按照20~30平方米配置,而条例中提出标准是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据悉,该条款争议比较多,审议期间有不少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见,建议与省政府文件一致。起草组在认真研究后认为,目前在实际养老服务用房配备中,新建住宅小区都是按照最低标准20平方米配置的,所以再提20~30平方米这个标准没有实际意义。连云港市养老服务用房历史欠账较多,缺口较大,全市人口老龄化速度又在加快,所以条例明确规定了要按照最高标准来配置养老用房。

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是当前老年健康服务的重点工作,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门话题。条例将医养融合发展单设一章,明确了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办理的流程,提出要推动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明确提出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财政、医疗保障资金、个人共同参与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机制,为失智、失能、残疾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

条例鼓励和扶持农村老年集中居住区建设,明确了县区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社区,而且将其纳入新农村发展规划,并配套完善服务设施;鼓励发展中医药特色医养,引导和支持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延伸到社区,为居家老人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医养融合,提出要整合现有的社区医疗和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优化农村医疗与养老资源配置,推进农村医养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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