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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不得假借“必要公共服务设施”名义破坏历史文化街区
2021-03-02 11:38:15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王纪洪 郭文龙

近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出要求。据介绍,2016年以来,江西分五批共划定了75处历史文化街区,公布了一批历史建筑,保留了大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划定确定工作进展缓慢、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和异地迁建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城镇风貌和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该厅要求,在城乡建设中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加强普查认定,尽快完善保护名录。推进挂牌建档,留存保护对象身份信息。加强修复修缮,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加大投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围绕建筑加固修缮、沿街立面风貌整治、路面整修改造,以及配套完善水电热气、通讯照明、垃圾收集中转、消防安防设施等方面,修复和更新历史文化街区,持续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加强历史建筑安全评估和活化利用。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历史建筑进行抢救性修缮,支持和鼓励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基础上,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与城市和城区生活有机融合,以用促保。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的更新改造、持续利用,改造后的建筑应与街区历史建筑可以辨别。

该厅强调,要严格拆除管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各地应严格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拆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化街区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得假借“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名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与街区保护无关的项目。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格局风貌、拆除或异地迁建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的,将依法依规及时通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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