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如果没有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或面临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明确了各类别定义及范围。
条例提出,成都市住宿、旅游、餐饮及相关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没有按条例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