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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任勇:运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发挥公共服务效能
2021-03-04 14:33:09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龚后雨

“今年我把去年关于房屋网签备案的提案又进行了进一步深化,细化,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任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名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政协委员,自己更多地关注自身所在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不断调研,听取多方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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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任勇

任勇介绍说,房屋交易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包括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住房租赁、房屋抵押网签备案,是政府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

记者了解到,经国务院同意,2018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加快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全国联网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方便权利人履行义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真正做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任勇告诉记者,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正积极推进。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各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发展还不平衡,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交换体系还未建立,部门间“信息孤岛”壁垒还没有打破,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加强部门协作发挥政府职能,提高便民利企服务效率的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影响了网签备案联网工作进程,也影响了网签信息运用的效能。

为此,任勇建议:

明确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的法律地位。国家现行法规、条例、国务院文件中均赋予房产管理部门实施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的职责。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均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实际应用中推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还不充分、法律地位还不突出,还需进一步立法细化明确。建议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起草的《住房销售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网签的法律地位。

厘清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和登记的关系。2015年7月职能划转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对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交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房屋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簿、发证等涉及房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未与房产部门进行存量房、房屋抵押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房屋交易信息和登记信息不能实时共享等问题。建议两部门要共同做好房屋交易登记前后端信息互联共享工作,更好地监管市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应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房屋网签备案作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的前置条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不再让群众重复提供相关材料;应将办结的存量房、房屋抵押信息实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互通共享。

扩大房屋交易网签备案成果应用。继续深化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扩大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信息运用,通过“互联网+网签服务”,打通自然资源、法院、公安、民政、税务、财政、教育、金融等部门和单位间信息壁垒,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互通,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全城通办、就近办、异地办,大幅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增强政务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便捷性,提高群众办事的满意度,解决群众办事过程中“办证多、办事难”问题,为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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