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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须招标项目履行了招标程序也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
2021-08-19 21:06:03    作者:沐颜

基本案情

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由建筑公司入场对房地产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施工进行过程中,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正在进行施工的建筑公司中标,之后,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两份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存在差异。后来,双方产生纠纷,无法就工程款结算问题达成一致,建筑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查认为,虽然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履行了招投标及备案手续,且建筑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但是由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在前,且在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才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签订了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本次招投标结果无效,那么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也全部无效。法院按照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实际情况,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是按照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核定了房地产公司尚欠的工程款数额。

焦点问题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案涉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应该如何认定案涉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先施工后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属实,属于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因此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虽然建筑公司提出主张,认为案涉工程项目并不属于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不能认定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工程项目,只要其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在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应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因房地产公司有证据证明实际情况与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相符,建筑公司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履行的是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由建筑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提示

只要招标程序已经履行,相关工程项目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针对的对象,并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是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项目。只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如产生合同纠纷,裁判结果以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为准。

此外,虽然在保障工程质量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不影响工程款的结算,但双方当事人依然要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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