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房管局获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的使用、分配、转让,以及固定停车位设置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利用小区原始停车位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提供服务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对于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或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的车辆停放人,以及长期停放的无主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