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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政府信息如何处理
——张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2021-09-17 09:53:41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某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已经在征收项目所在地公开栏公示。原告不服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应当按照其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已在公开栏张贴公示,并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原告查询所申请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故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20年10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和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行政机关认为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有义务依申请再行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但是,不向特定申请人提供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仅限于政府信息“确实可见”的情形。是否能认定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应仅以是否告知为标准,还应当看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告知的方式和途径是否确实能够获取信息。

本案中,对于信息公告栏这种具有“转瞬即逝”特性的公开载体,简单的一个告知未必会满足申请人能够获取他所需要的信息的需求。如果申请人对于这类已经主动公开但事后无法查阅的政府信息确有需要,行政机关无妨再行提供。

案件提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中,时常会出现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机关认为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对此,应当以是否“确实可见”为标准,区分作出处理: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等,就具备“确实可见”的特性。如果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这类公开出版物刊载,申请人再申请公开时,行政机关可以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网站、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以及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等可以发布和查阅政府信息的场所和设施,对于能够通过这些途径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要确保所申请政府信息的“确实可见”,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相关政府信息有“转瞬即逝”的特点,行政机关应当从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目的出发,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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