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

中国建设报社主办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职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的法定职责
——何某诉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不作为案
2021-09-24 10:25:14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原告向被告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对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向某公司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被告将原告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件转送某区所在的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其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作出复议驳回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依法驳回了原告起诉。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职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的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职责,系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当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案件提示

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关系架构进行的监督,是政府内部监督,具有内部性特征,不对外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申请人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监督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层级监督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换而言之,只有在上级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以及作出新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这种内部监督行为才外化为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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