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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1层也要为电梯使用维修买单
2021-11-14 22:31:38    作者:林培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7号楼2单元602业主在2单元1层楼道中贴出的一张公告引发了1层住户是否需要交纳电梯使用维修费用的争议。公告称,为了保证2单元电梯的正常使用、安全运行,602业主替2单元部分业主垫付了电梯使用维修费用,希望之前未交纳电梯使用维修费用的业主能够尽快将垫付款交给602业主,并可以自行去物业服务企业领取收据。

电梯停运导致业主出行困难

据记者了解,该小区7号楼为6层住宅,2单元一梯两户,整个单元共有12户业主。2单元的电梯于10月27日停运,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因为电梯出现故障,为了确保电梯运行安全需要维修。由于电梯已经超出保修期限,因此,电梯的使用维修费用需要2单元业主共同承担。物业服务企业计算出2单元各住户所需分担的费用后,将电梯维修公告和费用明细表张贴于单元门外。但是,对于此次收费决定,2单元多数业主表示反对,拒绝承担这笔费用。因此,2单元的电梯一直处于暂停使用状态,给高层业主的出行造成不便。

602业主介绍说,其实早在9月初的时候,物业服务管家就通知业主需要交纳电梯使用维修费用,当时就引起了业主的强烈反对。尤其是居住在1层的业主都明确表示不会承担该项费用。这些1层业主认为,他们从不使用电梯,绝不会额外交纳电梯的使用维修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表示,因为电梯使用时间较长,开始频繁出现故障,且零部件已经老化,为彻底消除电梯使用的安全隐患,需要更换部分配件。由于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小区物业共有部位的经营收入不足以承担相关费用,需要业主分摊解决。电梯属于楼栋所有业主共有并共同管理,因此电梯的使用维修费用按照房屋面积进行分摊。

按照当时物业服务企业列出的费用明细,2单元12户业主每户承担280元左右的费用。但是截至电梯出现故障停用时,只有包括602业主在内的4户业主交纳了费用。

电梯停用后,602业主多次拨打物业服务电话,要求维修人员尽快维修,恢复电梯使用,也曾两次到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室现场填写报修单。但是,物业维修人员一直表示,因为存在欠费无法购买零件,所以没办法维修。

双方僵持不下,602业主又迫切需要解决出行问题,无奈之下,只好替未交费的8户业主垫付了电梯使用维护费,共计2237.88元。费用交齐后,2单元电梯于11月9日恢复正常使用。

即使放弃权利也需履行义务

1层业主是否需要交纳电梯使用维修费用的争议存在已久,很多居住在1层的业主都有类似困惑。目前,关于1层业主需不需要交纳电梯使用维修费用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1层业主不需要支付电梯使用维修费,因为1层业主不使用电梯,既不会损耗电能,又不会对电梯本身使用寿命造成影响,所以让1层业主交纳电梯使用维修费明显是不公平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1层业主需要支付电梯使用维修费,因为电梯属于小区共有部分,每个业主都有维护电梯的义务,不能以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义务。

以上两种观点哪一种才是合理的呢?

按照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由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道路照明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1层的业主不使用而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所以1层业主应该与其他楼层业主一样承担电梯使用维修费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1层业主是否交纳电梯使用维修费用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2009年11月,家住北京市某小区1层的业主以自己没有使用电梯为由拒交电梯费,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全额交纳所欠费用。判决表明,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住1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业主没有使用过电梯而不应交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样,虽然家住1层,但在写有“全体业主均应交纳电梯运营费用”的物业服务管理协议上签了字,2010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某业主也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费。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和判决案例可以看出,1层业主是应该承担电梯使用维修费用的。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相关案例判决结果也基本一致,但还有很多1层业主觉得为从不使用的电梯支付使用维修费用并不合理。对此律师称,1层业主也要交纳电梯的使用维修费用是具有合理性的。

律师指出,应该正确理解物业共有部分的潜在作用。在小区中,有很多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可能业主从不使用其中的某个共有部分,这并不能否认该共有部分可能为业主带来潜在和无形的作用。

以电梯为例,虽然1层业主并不需要使用电梯,但这并不代表1层业主没有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利益。例如有些小区通过在电梯内设置广告来获得租金收益,这部分收益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一些小区在顶楼平台设置绿化休闲功能,可以供业主使用,此时1层业主也有可能会需要电梯;物业服务企业对楼栋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时会使用电梯,此时全楼栋的业主都是受益者。诸如此类,1层业主也会通过间接使用电梯获得收益,实现权利。这些收益和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是1层业主支付电梯使用维修费用购买的期权。这些收益和权利也是1层业主应该为电梯使用维护付费的理由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有业主承诺,愿意放弃因为电梯而获取的收益和权利。律师表示,即使1层业主承诺放弃因为电梯可能获得的权利,但其仍然应该交纳电梯使用维修费用,因为交费是业主对专有部分获得所有权所应支付的对价之一。

对此律师解释称,建筑物的价格及其变动因素不只是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土地使用费、容积率、区位环境等多种因素。在同样的位置盖一栋建筑,低层、多层及中高层建筑物的价格必然不会相同。因为楼层不同会对居住者的居住行为、居住心理、整体环境等造成不同影响。这也正是同一栋楼不同楼层价格不尽相同的原因,而不同的价格是对不同的楼层所付出的对价。也就是说,购买该层房屋所支付的实际价格并不是所应支付的全部价格,业主后续所支付的电梯使用维修费用等是购买该层住宅尚未支付的对价。

和谐家园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只有电梯,还包括外墙、楼顶平台、走廊、地下空间等许多部位。就特定业主而言,某些共有部分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所支付的成本,但有的共有部分所支付的成本大于所获得的收益。由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很多,就特定业主而言,不可能完全量化对每一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和所支付的成本,更多情况下只能将全部或大部的共有部分所能获得的收益和所需支付的成本分摊,才能实现整体的公平。

总之,建筑物共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需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而不应完全就事论事,将其割裂开来。当然,为了减少纠纷,提高交易效率,法律支持尽量按照比例原则来确保业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

最后,律师特别指出,虽然法律明确1层住户需要支付电梯使用维修费用,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因为部分业主未交纳费用而停止对电梯的维修,导致其长时间无法使用也是不合理行为,侵犯了已交费业主正常使用电梯的合法权益。

正如602业主在公告中所说:“同在一个小区,大家利益一致,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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