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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王玉志: 推动建筑业纳统纳税制度改革
2022-03-07 16:10:30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王晓霞

对话代表王玉志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

“现场聆听了李克强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我倍感振奋、深受鼓舞。报告中多次提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这些务实举措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又能重塑城市产业结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表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在去年提出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的基础上,继续围绕“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在建筑业纳统纳税制度改革等方面建言献策。

“相比其他类型的企业,建筑业企业的明显特点是随着项目走,流动性强。因此,要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建筑业企业特点,单独制定与其相适宜的纳统纳税制度。”王玉志告诉记者。近年来,他多次通过实地调研和邀请建筑业企业代表座谈等方式,了解建筑业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瓶颈。

建筑业总产值和建筑业增加值是建筑业的两项重要统计指标。在提交的建议中,王玉志提到,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建筑业总产值按照属地(法人单位注册地)统计,建筑业增加值按照在地(项目所在地)统计,造成财政收入流失和社会资源浪费。不同地区之间对总部经济的需求非常强烈,分别出台了一些引进总部经济的财政奖补措施,为形成税收洼地、取得竞争优势,这种地区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财政奖补力度越来越大,在总体上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此外,王玉志表示,建筑业企业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企业增值税制度可能会加剧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地方壁垒无法根除。企业为承揽当地政府投资项目,明显超出自身发展规划,设立过多分公司或子公司,增加了企业内部管理成本。企业为长期承揽当地政府投资项目,采取迁移总部或设立新的区域总部等措施,客观上造成了大量重复投资建设,浪费了国家社会资源。

他举例介绍说,如果企业跨地区施工,不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只设立项目部,则按照营业额的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其余的回企业注册地汇缴。总体核算下来,约60%的增值税留在项目所在地,40%带回企业注册地。

如果在当地设立分公司,则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纳税,部分所得税和全部增值税可以留在项目所在地;如果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收全部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这也是一些地方要求外来施工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原因。

另外,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施工预征税的规定,导致同一设区市不同区县间要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情况尤为突出。目前不得要求设立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的落实还不彻底,各级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加快本地发展,变相采用规避措施,导致了地方壁垒无法根本解除,影响了公平竞争。

因此,王玉志建议从国家层面推进纳统纳税制度改革,改变按企业注册地进行统计、纳税要求,探索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统计、纳税,直接将建筑业产值、税收留在项目所在地,在不影响全国统计、财政收入的情况下,从源头上堵塞财政流失漏洞,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打破地域壁垒,提高统计数据准确度。

建议建筑业总产值以项目所在地进行统计。为保证客观实际反映当地建筑业发展情况,同时便于核实建筑业企业填报数据真实准确性,由一线工程建设项目部按照统一制表填报数据,建筑业企业统一汇总填报,但增加对应完成产值即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划分,以便实现就地统计,如有统计数据错误或抽查督察,均可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核对。

建议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分享比例,实现财政贡献尽量多地留在项目所在地。将现行“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的制度调整为“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9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建议提高异地工程项目增值税预缴比例,增加项目所在地财政收入,同时取消同一设区市内跨县区不预缴规定,以降低施工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区承揽项目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成本负担。

履职5年来,王玉志有自己的深切体会。他表示,“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作为代表,一定要真正了解人民群众在想什么、忧什么、盼什么,一份好的建议要有鲜明的思想性、反映问题的严谨性、切合实际的可行性,积极推动问题的解决,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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