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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规范实施
2022-04-14 09:50:44    作者:朱 桦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处罚的定义、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人员行为等,让执法更具公信力。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该认真学习落实。

处罚决定书必须具备的要素

简易程序使用有两种类型:当场处罚决定书和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这些事项涵盖了执法主体、行政相对人、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4个基本内涵。

其中,执法主体主要指由谁执法。第一种情况是委托执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破解了之前的难题,对委托执法的问题有了明确要求。行政机关由于编制等原因,只有很少的执法人员。因此委托下面具有一定经济技术、检测能力的事业单位从事执法,这种形式称为委托执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等。

委托执法必须要以局机关的名义。例如,昆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昆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只能以昆山市城市管理局的名义对外执法。所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但本身没有执法权。

第二种情况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活动。例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大队可以对外执法。举例来说,日常违章后贴的罚单,一般是执法大队贴的。

第三种情况是体制改革后的行政执法。近年来,我国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某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相对人(当事人),主要指对谁执法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法程序的规定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次重大的修订之一就是把简易程序做了金额上的调整——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文书送达规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送达作出了一个重大的规定,把以前若干年在实践中探索的方法,包括地址确认函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明确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这意味着以后签订地址确认函的时候,可以尝试让当事人把电子邮件写在里面,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他。执法人员把相关的证据资料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当事人,证明当事人确实收到了就可以。现在的送达方式还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

公告送达的前提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所有的送达方式都送达不了,才能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主要用于当事人在场拒绝签收的情况。以前需要邀请基层的工作人员见证,现在没有这个要求了。现在可以邀请基层的工作人员见证送达过程,记录好情况或者全程录音录像就可以了,包括送达当事人的成年家属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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