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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为新建及改建、扩建公厕立下“规矩”
2022-08-11 09:20:38    作者:李川成

日前,《成都市公共厕所管理条例》经四川省成都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新建公厕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3:2,在人流量集中的场所不应小于2:1。改建、扩建公厕可以参照新建公厕的规定执行。

该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根据该条例,新建公厕的配套设施应当人性化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人群使用,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公厕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以及供公众休息、存储物品、梳妆更衣等的便民服务设施。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公厕冲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公厕外立面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明显且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公厕标志,确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洁,要在明显位置公布开放时间、管理标准、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

需要注意的是,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教育、公益等活动时,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城市管理部门主导建设的公厕应当免费提供擦手纸、厕纸、洗手液。同时,鼓励其他公厕免费提供擦手纸、厕纸、洗手液;鼓励公厕建设使用智能设备,配置环境监测、异味控制、智能照明、安全监控、应急求助等智慧管理系统。另外,将有序推广装配式公厕建设,探索市场化运行模式,拓展综合功能向智能售货、储物和共享充电、雨伞等便民服务方面延伸。

该条例明确,公厕应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不得随意暂停使用。因改建、扩建、修缮等特殊情况确需暂停使用的,应当采取增加移动厕所等临时过渡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公厕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厕管理规定,文明使用公厕,不得在地面、墙壁和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不得向便器、便池内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出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该条例提出,公厕的日常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公厕的日常管理责任人一般为公厕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社会服务企业,下列情形除外: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公厕,责任人为公厕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村(农村新型社区)、农村集中居住区等农村地区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责任人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社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补建、改建或者修缮:按照该条例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原有的公厕损坏严重、年久失修;其他应当进行补建、改建或者修缮等。因建设确需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公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该条例明确,鼓励酒店、宾馆、餐馆、茶馆、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和公共写字楼、办公楼等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该类社会对外开放厕所的使用、维护按照该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与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对外开放服务协议,申请有关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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