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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筑牢房屋安全“地基”
2023-03-10 10:00:25    作者:林培

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安全都关系公共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始终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的大事。

在城市,既有房屋的保有量逐年增加,房屋的结构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而逐渐老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擅自拆改以及人为损坏或维护不足,都将导致房屋出现安全方面的问题。

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果对质量监管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容易出现安全隐患,必须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

本月,《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分别针对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用法律条款筑牢房屋安全的“地基”。

划定“装修红线” 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安全责任人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房屋使用的安全责任主体及其义务,并重点规范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划定了“装修红线”。

据介绍,目前,江苏省南通市城镇房屋共有35万多栋,面积超过3.5亿平方米,其中2000年之前建成的比例超过27%。不少房屋已建成近30年,已经进入全生命周期的“中老年”。

在条例出台之前,南通市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少、效力层级不高、管理制度落后、调整范围较窄,已经不能适应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化解实践中面临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及职权交叉、权责不清等困难,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推入法治化轨道,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本着“谁所有、谁负责”的所有权基本要义,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对于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等特殊情况,由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人承担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检查维修、依法依规装饰装修、检测鉴定、治理危房等。

条例还重点规范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采取“禁止+许可”的制度模式,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设定为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装修红线”。

对于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的,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对于住宅装饰装修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的,创新设定了房屋楼面结构变动许可及其条件、方式和程序等。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业主不清楚装修规定、施工单位野蛮作业、物业服务人怠于履职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不清等问题,条例明确了业主、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人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形成“行为—治理—处理”的闭环。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物业服务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系列要求,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装饰装修活动,施工前向物业服务人办理登记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内容,完工后应当验收合格等。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对拒不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和阻碍巡查的,按照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及时劝阻、制止危害行为并报告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危险房屋治理的程序机制。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同时报告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时规定了当危房出现危及公共安全情况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一些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包括控制水电气、划定警示区、利用相邻建筑物、组织人员撤离等。

条例还对未取得房屋结构变动许可、未办理登记、拒不委托鉴定、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以及怠于治理危房等行为,明确了一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消除“管理盲区” 建房需约定房屋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政府部门,如果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往往会出现“政出多门”“管理盲区”等问题。《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形成了统筹协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为提高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法治化水平,为实施全面乡村振兴行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了农村建房质量的责任链条,细化明晰了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任。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建房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等。

在监管措施和服务保障机制方面,条例明确了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指导签订合同、建筑工匠培训、建房过程巡查、开展竣工核实等具体保障和监管措施,同时也明确了建房村民以及施工企业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主体责任。

条例强调加强建房全过程监管,明确了农村建房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明确建房选址禁止在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坡度大于25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规定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提交包含质量安全、建筑风貌等内容的建房承诺书。明确了农村建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或者选择经过技能培训具备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房屋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农村建房应该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要遵守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使用合格建材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验收程序以及竣工核实和建房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要求农村住房建成后,建房村民要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情况由参与验收各方签字确认。要求农村住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竣工核实。明确农村住房竣工后,有关建房的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竣工验收核实情况等作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统一归档,确保有据可查。

条例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对农村建房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或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违反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建筑施工企业无图纸施工、不按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通过加强引导、强化约束,进一步压实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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