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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
2024-04-08 15:43:52来源:央广网    作者:李子平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提高职工购房资金支付能力,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据了解,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职工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时限为2024年11月30日前。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先支付购房首付款,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在办理前确认购房总价、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和拟贷款金额。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职工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购买商品房的,须与开发企业签订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房的,在申请贷款时与售房人共同确认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签单》。职工在柜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步提交预提取购房首付款申请。中心审核无误后将提取资金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划转至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约定的贷款资金划拨账户。

使用商业贷款购房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在商业贷款划拨成功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尚未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贷款划拨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不含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贷款划拨成功后,对自有资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部分申请一次补提。

此外,沈阳还推出了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及服务举措,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将“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中“商贷已偿还5年(含)以上”调整为“商贷已偿还3年(含)以上”,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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