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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昌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应以人为本,更好满足现代社会生活需求
2020-09-18 09:31:19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程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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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更新改造背景下,如何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管理和保护利用,让其更好延续中华文脉,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国家文物局首次出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做了具体规定。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发布了《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就如何有效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得到有效保护等做了具体部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专业委员会顾问委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副主任曹昌智对此表示,党的十九大以来,举国上下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文化自信,再次掀起了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潮。不少市、县也将深入发掘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上了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前所未有的大势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不失时机出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这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一大提升和重要突破。在城市更新背景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还需进一步提高保护意识,尽快改变过去‘见物不见人’的心态,要以人为本为历史文化名城注入新活力,不断提高原居民的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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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条件已有过说明,此次单独出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重要意义在哪里?

A:近几十年来,我国一直在坚持探索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在具体实践方面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由于在基础理论和保护理念的深层次研究上做得还不够,走了一些弯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管理方式单一粗放,把关注点集中在是否编制保护规划和规划是否符合要求,在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督上比较薄弱,缺乏基础理论指导。同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定概念偏重属性评估,缺少量化标准分析。例如,衡量“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是指达到一定数量,还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级文物都要有?“重要历史事件”具体包括哪些?如何界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长期以来,这些问题一直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绕不过去的“障碍”,以致执法主体施政困惑,解读把握含混不一,自由载量空间过大,导致聚讼案例迭起,风波不断。

现如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出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了相关概念、标准、要求和程序,可谓“拨云见日”。个人认为此举突破了传统的单一粗放型管理方式,提升为行之有效的精准施策和有效监管,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如何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工作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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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公布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经过这些年的保护与利用实践,在您熟悉的典型案例中主要有哪些可参考的经验?整体而言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A:我从筹划主持平遥古城保护和申报平遥古城为世界文化遗产起,就一直致力于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至今已有二十多年。近十来年,在走遍全国各个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实地调研、参加学术交流后,深感整个社会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识和责任在不断提高,各地也都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在老一辈学界大家带领下,越来越多中青年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踊跃参与,应该说现阶段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拥有了非常好的社会基础,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不仅鼓舞了我们增强民族自尊心和使命感,还高屋建瓴指明了“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的方向,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兼得并举的正确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真正落到了实处,开拓了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我所熟悉的典型案例告诉我,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最重要的是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理念。但是也有历史文化名城的主政者追逐个人名利,在改善民生的口实下混淆是非,误导群众和媒体,且不惜以牺牲文化遗产为代价,对古城实施大规模拆真建假改造和旅游开发。例如当年大同和聊城的主政者拒绝国家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一再忠告,我行我素斥资数十亿,几乎将古城全部夷为平地,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是非颠倒,没有及时问责,导致连锁反应,一些地方的主政者竞相效法,跃跃欲试。因此,整体而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喜忧参半,不容乐观,还需继续提高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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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城市更新改造背景下,在您看来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点应聚焦在哪些方面?如何处理好保护与活化利用之间的关系?

A:上世纪90年代初,我们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应走保护与发展并举之路,经过20多年的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具有生命力的“平遥模式”,实现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兼得并举、和谐双赢的目标,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产生了广泛影响。当时保护与发展的突破点在于探索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遵循历史文化名城的固有属性特征形成良性循环。

在城市更新改造背景下,今后这项工作的重点则应当聚焦在如何满足以人为本,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需求,在贯彻“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八字方针基础上,进一步全面统筹落实好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形态保护、功能业态更新和环境生态提升。我们主张应秉持“三态合一”的整体观念,合理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历史建筑,研究探索如何进一步加强城、街、房等物质载体空间形态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不断为历史文化名城注入活力,要采取多元化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人们的居住环境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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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月5日公布的修订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并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这种探索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工作而言是否有借鉴价值?

A:《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历史建筑可以转让”明文写进法律条文,在社会上引起热议并不奇怪。作为地方性法规,允许历史建筑转让、出租在国内尚属首例。一般认为历史建筑相当于文物,文物是不允许转让的。实际上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既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当然也就不适用《文物保护法》。历史建筑转让和房屋建筑抵押、房屋建筑租赁一样,都属于房屋交易,是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正当行为。

有些人担心历史建筑一旦转让,难免失去监管,造成破坏。其实历史建筑可以转让是以其文化价值不受贬损为前提的。受让人应当承诺履行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因此建筑所有权和使用权易人,并不等于放弃监管义务。恰恰相反,历史建筑转让是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一种尝试,旨在对历史建筑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修缮和管理。在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方面,我国已积累了大量经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在《世界遗产公约》和《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中,倡导合理利用文化遗产,认为历史建筑多种形式的合理利用是对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

鉴于上述分析,个人认为,北京市关于“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并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的探索,是一项开拓创新之举,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具有普遍价值,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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