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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首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方性法规
2020-10-27 18: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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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东省济南市近年来不断加大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立法工作力度,2019年完成面向2035年的《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批,2020年9月25日正式印发《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济南市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为传承历史文脉、保护山水自然格局,提供了更具本土特色和可操作性的管理依据。

一、《条例》与《规划》为名城保护工作双保驾、双护航

一是《条例》与《规划》相互支撑。《条例》以《规划》为技术基础,不但将规划中市域总体格局和整体风貌保护、古城及商埠区历史风貌保护等重点内容上升为法规条文,并且深化了圩子壕保护区水系脉络、城垣格局、街巷肌理、传统地名等保护要求。二是完善保护规划体系。做好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名泉等专项规划的融合文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深度达到村庄规划的,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避免多头规划、重复规划。

二、完善名城保护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市级协调机制。在压实市、县(区)两级政府保护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二是厘清部门职责权限。对照政府机构改革后部门“三定”方案以及权责清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清晰界定职责,针对名城保护工作的特殊性,确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三是细化落实基层保护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保护工作,受理村(居)民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投诉和意见建议,制止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制定重点保护区域的特色保护措施

一是对于圩子壕保护区内的新、扩、改建项目,在规划选址和布局上应当避让城墙遗址、水系和具有雨汛季节分流行洪功能的道路、街巷等脉络空间,在建筑高度上对于影响视廊保护、山水自然格局和生态环境的现状建筑物、构筑物逐步予以降层处理或者拆除。二是加强历史城区内传统地名管控,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对传统地名已消失但是城市道路、街道、桥梁、堤坝、建筑物、构筑物等还存在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对传统地名予以变更恢复。三是加强历史信息展示,开展对消失的重要古水系、古城门及城墙等历史信息标识设置工作。四是凸显泉城共生特色,《条例》规定开展对名泉泉池、泉渠的维护、修缮及其人文环境整治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实施对圩子壕现状河道及驳岸的整治,并逐步贯通圩子壕水系。

四、注重保护利用与民生保障相结合

一是充分保障原住居民合法权益。按照宜居则居、宜业则业的原则,注重商业开发强度管控,鼓励原住居民从事生产经营、参与开发建设等活动,因实施保护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补偿。二是鼓励社会参与保护利用。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入股、捐赠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三是注重发挥政府引导带动作用。明确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四是强化历史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严格落实上位法关于消防设施设置及消防责任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优先安排改善历史城区内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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