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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时间|全国人大代表杨铿:建议在法律层面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
2019-03-07 12:44:55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中国建设报两会记者 张忠山

“一家好的企业要有公益的态度,也要有相应的公益战略。”3月5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当天,《中国建设报》记者在四川代表团驻地遇到了全国人大代表、蓝光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杨铿,他在谈到企业社会责任时如是说道。作为来自房地产领域的代表,杨铿在谈到行业发展时表示,中国房地产业有自己的优势,也有很多需要改进的方面,他对今后发展充满信心。

今年是杨铿履职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二年,他把目光投向了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蓝天保卫战等方面。杨铿认为,现行法律涉及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的内容存在相对滞后的情况,特别是存在立法缺失和司法保护不平等的问题,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的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复杂的经济形势及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

杨铿分析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民营经济也经历了从否定到相对肯定再到肯定的过程。由于存在立法的缺失、滞后等问题,导致民营企业在面对财产权被不法侵害时,保护不足。他表示,这些情况不经意地伤害着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也与党和国家积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极不匹配。

为此,杨铿认为是时候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滞后条文进行修订和增加了。他建议从3个方面来改进:

第一,在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方面,不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需确立同等立法、平等司法的保护原则。不再根据财产所属主体的性质进行区别对待,而是根据财产所受到的侵害进行平等保护。如果对不同的主体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这一基本法则就无从谈起。

第二,通过修改和调整相关条款,建构先进、系统的民营企业财产刑法保护的罪刑体系。在刑法的任务中明确保护私营企业财产权的内容,并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公私财产”做出解释性规定。同时,不再根据公司、企业的性质在罪与非罪上区别对待,对侵犯同一法益的犯罪做统一处理,规范法律适用尺度。

第三,统一刑事追诉的标准。针对同质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同的追诉标准,既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又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在未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要尽量弱化财产在属性上的差别,并按照行为的性质及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对侵犯企业财产权的行为设置统一的刑事追诉标准,使私营企业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实现同等立法、平等保护。

除了关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杨铿还对打赢蓝天保卫战提出了建议,包括进一步出台政策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扶持力度、持续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落实绿色出行等方面。他认为,清洁的水源、安全的食品药品以及好的空气是良好营商环境的最基础的保障,如何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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