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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副院长朱惠英:强化新建住房竣工验收环评监管
2019-03-18 11:30:45    作者:黄梅

中国建设报两会记者 时宜

“严重的室内环境污染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已危及人类健康安全与生命。”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副院长朱惠英表示,当前各地新建商品房多以精装方式销售,装修材料环保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缺陷,环评验收一般采用抽验方式,有的甚至未对新建住房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房屋环境质量存在诸多潜在的安全隐患。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止于毛坯竣工验收,对于精装阶段并未实施监管。”朱惠英建议,强化对新建住房竣工验收环评监管。

第一,强化验收的管控体系,强化政府为主体的验收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改变目前由开发商组织验收的现状,杜绝“自己建设、自己委托、自己验收”的问题。“谁验收,谁负责”,加强责任管理强化新建住房及其设施的竣工环评验收监管工作。

第二,相关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质量控制标准,加强对精装房屋的质量监管,应把室内污染物指标纳入强制性的工程验收标准项目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严格新建住房污染防治、风险防控项目的验收管理,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加强对装饰装修材料生产、市场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准许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加强对绿色环保建材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

第四,重视发挥社会评审的作用,加强联合监管。增设竣工验收社会评审环节,由业主、物业、社区、政府职能部门、专家等各方代表组成社会评审组,对房屋工程质量、小区的绿化环境、配套设施、室内空气质量、周边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验收,加强工程质量的联合管控。

第五,细化新建建筑验收环评公示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将开发商组织房屋竣工验收改为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可引入社会验房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等进行实地验收,验收结果要在社会和新建建筑所在地进行公示,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质量责任”的交房“验收合格”和“综合验收合格”的约定中增加室内环境查验的条款,保障建筑验收前消费者对房屋环境影响报告及装修材料中的放射性物质及氡、游离甲醛、苯、TVOC、氨检测环评等情况的知情权。同时,可参照有关“建筑工程险”的做法,把“住宅质量险”列为强制保险,开发商在立项伊始,就要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意向书,缴纳保费,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为其维权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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