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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订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2019-06-17 10:00:17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王玉华 薛学轩 王建欣

2004年10月1日,《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开始施行。为了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四川省对保护条例进行修订。新条例对古城保护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明确规定,将于今年7月30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阆中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同时明确,四川省政府、南充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阆中市政府负责阆中古城保护工作,阆中市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要求阆中市政府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古城保护的规划、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出决策意见。

新条例严格限制古城内的新建、扩建活动。同时,还规定,阆中古城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建(构)筑物群体布局、高度、体量、形态、色泽风格等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已建成的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构)筑物和破坏建设控制区历史环境的建(构)筑物,依法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据了解,新条例相较于2004年版补充并修订十余处内容:

一是调整了古城保护范围。新条例将重点保护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适度扩大了阆中古城保护范围,增设了环境协调区,将城周山体、水体纳入保护区。

二是增加了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的规定。新条例规定,阆中古城保护经费应当分别列入南充市、阆中市政府预算,省政府根据古城保护需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的规定;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切实解决古城保护资金保障问题。

三是要求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古城保护的规划、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出决策意见。

四是建立古城保护名录制度。新条例建立阆中古城保护名录制度,实行保护对象全面进入名录,建立古城保护名录档案、古城保护名录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公众知晓、切实守法。

五是充实完善保护内容。新条例将保护内容由原来的3个方面补充到8个方面,相对更加详细、完善。

六是充实完善保护措施。新条例在全部保留现行条例禁止性规定基础上,对3个区域的禁止行为和相关保护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并限制不符合阆中古城核心保护区商业业态规划的商业行为,规范核心保护区的店招(牌)、旗幌、门面装修、室外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使保护措施更加完善。

七是增加古城消防安全规定。新条例增加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建设条款,授权阆中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需要制定保障方案,就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系统、消防物联技术和联防联控机制等予以规范。

八是严格管控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新条例规定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阆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阆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以法治的力量遏制可能破坏古城的利益驱动行为,确保古城不被利益主体不断蚕食或损毁。

九是增设了古城核心保护区内修缮活动的要求和标准。随意修缮是当前影响甚至破坏古城风貌的主要原因之一。新条例明确古城核心保护区内的修缮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古城维修规范,维修规范应当对古城建(构)筑物的形态、色泽、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等做出规定,加强了维修活动的过程监管,确保任何时候古城修缮不失去其历史底色。

十是赋予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部分行政处罚权。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对核心保护区内的违规修缮、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古井、古牌坊、古石刻、有关遗址、遗迹,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下挖及占用公共空间,安装、堆放、悬挂破坏古城风貌的设施、物品等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切实减少交叉执法、多头执法问题,更好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十一是创设了相应处罚条款。对禁止性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消防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设置处罚措施;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创设了相应处罚措施,实现法律后果明晰化,以期达到有效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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