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

中国建设报社主办

以监督制衡机制促进业主委员会善治
2019-08-07 10:08:39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杨知源

深圳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挪用业主委员会账户资金一案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治理和运作提出了警示,即权力制衡机制上的漏洞只有被堵住、业主团体治理结构的缺陷被有效矫正,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的善治才能有制度保障。

小区业主委员会开立和使用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基本目的在于强化业主委员会的监控权能,改变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治理体系中的边缘化地位。

当物业服务费用不再直接由业主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而是经业主委员会征集后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人履约尽职度的监督成本会降低,对物业服务成本的控制权会得到强化。

业主委员会直接管理业主共有收益,有利于避免物业管理服务人挪用、侵占业主共有收益的风险,也有利于业主大会自主、灵活地决定共有收益的使用途向。

但是,当业主委员会的权能扩大而促使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履职风险的制衡机制不能与之相平衡时,业主委员会成员作为内部代理人背离业主大会授权的目标和职责的道德风险也会难以控制。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交易与组织合作中的不同利益方的知识、信息的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决定了构建降低信息成本、防控道德风险以降低契约合作的履约成本和代理成本、保护集体和个人权益的制衡机制的应然性。

一般而言,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的业主大会属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以维护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物权权益、协调物业体系使用和维护中的利益关系为基本职责,其运作资金主要来自于由各业主或住户分担的物权共有共用部分经常性维护管理资金和长期性维修储备资金,此外还包括利用物权共有部分经营而产生的业主共有收益。由业主中的志愿者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及其日常事务的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拥有向业主大会建议上述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的权力以及执行业主大会预算决定的权力,业主大会则拥有审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效果的权力。

业主大会潜在的道德风险主要包括,作为内部代理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挪用或侵吞业主大会运作资金的风险。因此,业主大会制度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规范业主委员会职权行使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和完善。

目前的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能及行使的规范倾向于强化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形式的规范,而对业主委员会开立结算账户以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或实行业主大会授权的自行管理的账户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规范欠缺。并且,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属性和自治性的法律地位的界定欠明确,这就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员规避业主委员会账户监管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空间。

因此,物业管理法规参照《公司法》和民间社会组织管理规定中公司董事或协会理事应遵循的财务管理规范,增加适应业主大会自治治理和社会信用规范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账户收支应列事项及其使用和管理规范和违规惩戒的条款,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没有有效的权力制衡,业主团体的自治将会走向自身追求的反面。

业主团体性的自治,是以成员的自主自律相统一的基础上的相互承认。促进团体公益的志愿参与精神,是成员参与度低和共同事务的自组织机能较低的现实条件制约下迸发的一种促进共同之善的价值诉求,其唤起的是团体归属感、荣誉感和社区礼赠的共生感,要解决的是业主团体的组织基础和伦理构建问题。

团体治理规则是要解决利益和意见诉求各异的成员间面对分歧和冲突时达成可能的共识的程序理性问题以及如何促进提高组织的专业化治理水平和效率、降低决策成本的问题。团体成员间围绕规则的共识和实施而产生的主体间相互信任度、团结合作度较之基于公益心的主观自信更为根本和持久。

如果维护或促进业主共同利益的主观动机被混同为维护和促进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道德动机和主观目的正当性的自我确认,那么,很可能衍生以规则作为手段和以志愿主义之名行自利主义之实的机会主义策略行为。需要以治理规则的理性构建和进化来安顿志愿精神,使治理规则作为公益心善用的程序导向。

第三,应构建与业主委员会工作激励相容的内部制衡机制。

在现实的社会治理体系中,业主委员会仍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其依法可为的职能的确受脱节于实际的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制约,以致于没有策略性的变通就难作为,从而使志愿者力量的发展受到抑制。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业主委员会内部的监督也呈结构性失衡。

要解决业主委员会权力制衡的实践问题,就需要在业主大会可行性授权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之间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推进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授权监督机制和业委会内部的成员分工责任制建设。

业主大会按预算额度相应配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处置事权,业主大会可以通过设立监事机构、业主代表按季度问询业主委员会账目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账目按季度披露的安排来确定上述人士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质询财务收支、启动财务审计程序的事权,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和控制风险。业主委员会应设立专事财务管理的委员,主任不得兼任,确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财务管理委员任期限制以及专业财务人员对支出的异议备注制度。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标准,应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议决。

业主大会要争取实现法人化和改变自身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边缘地位,首先需要构建有效自律性的制衡合力机制,从而推动自治与法治的良性对接。


网友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