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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2019-09-06 09:39:25来源:中国建设报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加了镇(街)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提高了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条例建立完善市、区(市)、镇(街)三级管理体制,划分了城市管理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燃气管理职责。

条例全方位强化燃气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本质安全。规定燃气储存工程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保障燃气设施本质安全;增加了初次使用燃气需确认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条件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燃气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

条例明确供用气双方的主体责任,规定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抢险抢修等。规定了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责任,要求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设施等。

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要求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增加安全检查频次,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免费检查。要求燃气经营者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确定供用气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擅自停气等。不能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其经营区域的强制措施。同时,明确燃气用户有按时支付燃气费的义务,逾期未支付,经燃气经营者书面催交且在催交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7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安全与应急、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在将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设施保护等事项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同时,还明确规范了一些重点问题。

如,轨道交通属于重大公共基础产品,条例明确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中的职责,对于规范、保障、支持轨道交通的发展十分必要,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再如,为加强有效管理,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作出一定的直接授权是必要的,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并按照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因为轨道交通建设是一个投资大、工期长、安全保障要求高、运营管理难度大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也是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极其深远和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为此,条例从严规定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施工管理,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邯郸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邯郸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邯郸市第一部涉及工业遗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邯郸是传统的工业城市,以“两黑两白”即煤炭、钢铁、陶瓷、纺织著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些极具时代特色的老工业领域的建筑已经逐渐消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立足邯郸实际、能够有效解决邯郸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问题的法规,以法治的方式管理好这笔宝贵的财富,提升城市文化内涵。

条例共分5章39条,就工业遗产的定义和范围、相关管理部门职责、普查和认定、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呈现三大亮点:

一是职责和权利设定合理化。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权责分工、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的日常保护主体责任等。

二是认定标准和程序规范化。根据该市工业文化遗存的特点,从历史阶段、类型和价值等方面明确了工业遗产的7项认定标准,并分类对认定程序予以完善和细化。

三是保护与利用措施科学化。明确临时保护措施的适用范围;明确由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采取先予保护措施等。

据介绍,为确保条例更好地贯彻落实,邯郸将组建专家委员会为全市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提供评审、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标准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并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县区工作的指导等,切实提高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管理水平,促进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科学发展。

《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找准达州市容和环境卫生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条款。

城市道路随意反复开挖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顽疾,群众意见很大。为此,条例增加了细化规定,即除紧急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举行听证并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步规划建设可以发挥事前预防作用,听证能够严格规范例外情况。

为了加大惩处力度,在法律责任中,条例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还对临街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城市绿化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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