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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1-01-27 15:33:03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王璇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制和购气实名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通过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和送气服务行为,以提高行业优质高效服务水平挤压“黑气”市场,严厉打击非企业送气人员流动经营、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形成部门联动监管企业,企业监管服务网点、配送车辆、送气人员和用户的监管链条,以达到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供应安全的目的。

《办法》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建立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实现五个“统一”。

《办法》明确,配送人员应当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从服务站点到用户的“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困难,《办法》制定过程中重点研究了“最后一公里”配送车型,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流动性强等特点,《办法》对配送人员的从业资格、年龄、着装、应当遵守的规则、不良行为的认定、违规行为的记录处理等作出规定。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办法》还明确了燃气主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要依法查处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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